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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内辱骂他人,被判侵犯名誉权赔偿千元

2016-10-10不详佚名

10月10日消息,虽然网络环境比较开放,大家几乎可以畅所欲言,但并不意味着你可以在网上辱骂他人或者造谣生事。

日前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名誉侵权案,该案原告丁某与被告隋某为不同房产中介工作人员。双方因客户买卖房屋问题发生纠纷,隋某在朋友圈及房产中介微信群内辱骂丁某。丁某认为隋某的行为侵犯名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隋某侵犯丁某名誉权,判决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根据通报,隋某与丁某在2016年年初因客户买卖房屋问题产生矛盾,隋某寻丁某理论未果,遂在微信朋友圈及房产中介微信群附上丁目照片发文辱骂丁某,内容为:“大家注意,千万别再跟这个女人合作了,翘我们客户,翘我们房源,这样的人渣以后看谁还敢跟你们合作,违背良心办事,钱到你手里也不会有好下场的。”

法院审理认为,隋某在朋友圈及微信群内发布涉及对丁某人格评价的信息,特别是使用“人渣”这样的词汇,致使丁某的社会评价遭受影响,精神上遭受压力及损害,应认定侵犯丁某的名誉权。

本文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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