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之家讯 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联合下发《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属于电子数据,必要情况下相关部门有权向单位与个人调取电子数据。
具体来说,以下几项属于电子数据: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此外,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不属于电子数据,相关部门在冻结电子数据之前应当制作协助冻结通知书,注明冻结电子数据的网络应用账号等信息,送交电子数据持有人、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者有关部门协助办理。
如有必要,相关部门可以对个人或者单位电子数据进行恢复、破解、统计、关联、比对等方式进行检查。
本文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