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黄江镇的黄先生办理电话费代扣业务时填错电话号码,导致一家保险公司的固话号码通讯费从当年起便从他的银行账户扣款,然而5年后黄先生才发现。他要求该保险公司返还未果,无奈诉至法院。法院一审判决:去除不是从黄先生账户扣取的2206.26元费用,保险公司返还黄先生16127.4元。
2016年6月,黄先生起诉至市第三人民法院,称从2011年1月至2015年12月,东莞一家保险公司所使用的3个固定电话号码所产生的费用共计18333.66元,误在其银行账号扣款支付。黄先生认为该行为属于不当得利,多次联系保险公司要求其返还这笔费用,均被拒绝,于是起诉至法院。
保险公司主张黄先生的请求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应为两年,从2011年开始扣款,已经过了5年的时间,在这5年期间黄先生并没有就损失向其主张。
庭审时,黄先生陈述,他在2015年年底发现扣错款的情况,并提交了2016年1月15日的银行流水为证。保险公司则认为黄先生应当从2011年被扣款开始即应当知道不当得利的事实。
市第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保险公司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原告黄先生损失,本案案由为不当得利纠纷。
法院认为,该类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但黄先生提供的银行流水可证明其2016年1月15日才知道遭受损失,从扣款的情况来看,每月扣款的数额不大,黄先生不易察觉也并不违反常理,法院认定黄先生的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本文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