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按立法程序,该条例将由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公布。
1993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促进无线电频率合理开发利用、维护空中电波秩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无线电技术的快速发展、广泛应用,《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无线电业务发展和管理的实际需要。为此,2008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总参谋部起草了《条例(修订送审稿)》,报请国务院、中央军委审议。
近年来,《条例》修订一直列入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一档项目。工业和信息化部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开展了大量调研论证、意见征求、草案完善、立法协调等工作,在此基础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条例(修订草案)》完善了无线电频率开发利用、无线电台(站)管理、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无线电监测和电波秩序维护、法律责任等制度,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靠法律手段加大对设置、使用“伪基站”、“黑广播”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惩戒力度,将为进一步促进无线电频谱资源有效开发利用,保障无线电管理工作顺利开展,促进无线电管理事业健康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
本文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