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道阳告诉记者,所谓“微商”没有标准的定义,受什么样的法律保护,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国家工商总局12315工作指导处处长张道阳:一是经工商部门登记的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利用微信渠道开展经营活动。这种情况下的交易活动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当然也适用网络购物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二是未经工商部门登记,利用微信进行交易的个人。其中,个人之间偶尔交易的,比如转卖一个二手商品或者闲置物品之类,不属于经营活动,受《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调整;经常性地或者成规模地利用微信销售商品的经营者,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规定,履行网络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的经营者义务。
围绕微信购物的投诉剧增张道阳告诉《消费主张》记者,近年来,“微商”逐渐在消费者特别是年轻消费者中流行,但相关监管体制不健全,出现纠纷后消费者维权难。
据12315数据库不完全统计,2016年上半年关于微信购物的投诉共1990件,同比增长153.5%。投诉问题主要为:收到的实物与微信图片不符,消费者通过微信付款后对方不发货,付款后被删除好友,再也无法联系卖家,微信上购买的商品真假难辨,难以退换货等。
国家工商总局12315工作指导处处长张道阳:通过朋友圈购物出现交易纠纷,如果有明确的被投诉的经营者,可以依照《工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工商总局令62号)规定,向经营者所在地工商部门、消协组织进行投诉。如果是个人之间的偶然交易产生纠纷,可以按照一般民事纠纷的解决途径维权。现实中比较突出的问题是一些消费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信息,找不到经营者导致消费纠纷难以解决。
对于通过微信朋友圈购物投诉迅猛增长的问题,国家工商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应当尽快予以规范。
国家工商总局12315工作指导处处长张道阳:我们认为,要针对利用微信渠道在朋友圈开展商业活动的特点,切实落实经营者、渠道提供者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责任,通过社会共治方式,推动微商经营活动的透明化、规范化,维护诚信市场秩序,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让微商带给广大消费者更多的选择和便利,而不是维权难的尴尬。
提醒
保留好聊天记录、对方宣传的图片、文字等,一定要索要发票;
购物之前,先让对方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您可以根据对方提供的信息,到当地工商部门的官网查询,之后再决定是否和对方交易;
如果对方没有实体店,也没有工商营业执照,您就要小心了,即便是朋友,一旦出现纠纷,维权难不说,可能连朋友都难做了;
对于那些号称购物返利、投资赚大钱、拉人头给提成的微商,不但不要相信,还要积极向微信平台、工商、公安等部门举报。
本文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