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网吧 >> 网吧系统 >> 系统动态 >> 正文

一批新规今起实施:国家考试作弊可能禁考3年

2016-6-1不详佚名

快递收寄验视成强制性行业标准,国家考试作弊或“禁考”3年,童装有了强制性“新国标”……今起,一批与你我生活密切相关的新规将正式实施。

一批新规今起实施:国家考试作弊可能禁考3年

▲资料图:“双十一”全民网购狂欢节过后,物流快递迎来高峰。

快递收寄验视成强制性行业标准

今年2月,国家邮政局正式发布《快递安全生产操作规范》邮政行业标准。该标准为强制性行业标准,今起施行。

规范要求,对于属于禁止寄递物品的快件,快递企业应坚持“即查即停”原则,即在整个快递生产环节中一经发现,应立即停止对该件进行操作,并按法律法规和邮政管理部门关于禁止寄递物品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置,确保寄递渠道安全

规范明确提出,收寄快件时,快递业务员应按照相关规定,提示寄件人如实申报所寄递的物品,并根据申报内容对交寄的物品、包装物、填充物等进行实物验视,确保所寄快件符合要求。这意味着实物验视将成为今后我们交寄快件的必经程序。

规范还明确,快递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部门要求对快递运单信息进行核对。接单时,应提前告知寄件人相关要求,寄件人拒不配合的,快递业务员应拒绝收寄。

一批新规今起实施:国家考试作弊可能禁考3年

▲资料图:警方缴获的考试作弊工具。

国家考试作弊或“禁考”3年

去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教育法的决定,新修订的法律今起施行。

修订后的教育法规定,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修订教育法还明确了对考生考试作弊的惩处办法。新修订的教育法规定,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相关作弊行为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分高校设立审批下放到省级政府

同样在去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高等教育法的决定,新修订的法律今起施行。

修订后的高等教育法规定,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新法还规定,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履行包括审议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调查、处理学术纠纷等职责

一批新规今起实施:国家考试作弊可能禁考3年

▲图为泉州中心客运站附近一家童装店的小模特。

童装“新国标”今起实施

今天起实施的还有中国第一部专门针对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童装)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这个标准由国家标准委2015年5月26日批准发布。该标准对童装的安全性能进行了明确规范。

按安全要求的不同,标准将童装安全技术类别分为A、B、C三类,A类最佳,B类次之,C类是基本要求。在化学安全要求方面,新国标增加了6种增塑剂和铅、镉2种重金属的限量要求,标准要求等同于欧盟标准,高于美国标准;在机械安全方面,标准对童装头颈、肩部、腰部等不同部位绳带作出详细规定,要求婴幼儿及7岁以下儿童服装头颈部不允许存在任何绳带。标准还增加了燃烧性能要求。

一批新规今起实施:国家考试作弊可能禁考3年

▲资料图

受试者参与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须告知可预见风险

为加强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监督管理,维护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过程中受试者权益,保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过程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发布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今起施行。

规范提出,在受试者参与临床试验前,研究者应当充分向受试者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说明临床试验的详细情况,包括已知的、可以预见的风险和可能发生的不良事件等。申办者对发生与试验相关的伤害或者死亡的受试者承担治疗的费用及相应的经济补偿

在严格临床试验风险管理方面,规范明确了临床试验全过程的风险控制和临床试验的暂停和终止机制。通过落实申办者的主体责任,保证临床试验过程的安全和可控。

规范还对临床试验申办者、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以及临床试验的监管部门等各方职责,强调申办者对临床试验的管理责任、细化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的责任和义务等作出明确要求。

本文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声明
声明:本站所发表的文章、评论及图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若文章侵犯了您的相关权益,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会及时处理,感谢您对本站的支持!联系Email:support@txwb.com,系统开号,技术支持,服务联系QQ:1175525021本站所有有注明来源为天下网吧或天下网吧论坛的原创作品,各位转载时请注明来源链接!
天下网吧·网吧天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