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滴滴软件”乘坐车辆,李某趁帮助司机办理业务的机会,使用司机手机微信向其手机微信转账4000元。记者昨天获悉,李某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公诉至顺义法院。据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18日,李某通过滴滴打车软件乘坐孔先生的车辆,孔先生同时接到一个女乘客要拼车的活,但李某不同意,孔先生让女乘客取消拼车,但女乘客下车后错误支付了车费,打电话要求司机退车费。
因在开车,孔先生便将手机交给李某并告知支付密码,李某帮助孔先生给女乘客发送了一个17元的微信红包。
后李某偷偷将孔先生加为微信好友,然后用孔先生的微信分两次向其手机微信转账4000元,随后又将微信好友从其手机中删除,后下车离开。当天,李某把微信里转出的钱提现。2016年4月7日,李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