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5日起,北京市十一部门将联合加强非法集资活动中金融投资理财类广告监管。今后,理财产品广告不得明示或暗示保本、保收益、无风险等。
昨日,市工商局、市委宣传部、市网信办、市公安局、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市通信管理局、市金融局、人行营管部、北京银监局、北京证监局、北京保监局等11部门联合出台《关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中加强金融投资理财类广告监管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
打击非法集资活动,首先在于事先监管防范。《意见》提出,金融行业相关经营者作为广告主,要对金融投资理财类广告的真实合法性负责。发布广告前,要主动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提交营业执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资信证明等材料原件。
同时,负责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的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也要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相关证明文件,认真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相关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如果由于未查验证明、未核对广告内容,导致违法金融投资理财类广告发布的,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欺骗、误导投资人,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应当显著标明“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的风险提示语。
市工商局表示,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为维护首都金融市场稳定,防止非法集资等违法金融投资理财活动和非法从事支付活动利用广告扩大影响,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在全市范围内暂停发布某一类或全部金融投资理财类广告。
金融投资理财类广告不得含有的内容
未经有关部门许可,以投资理财、投资咨询、贷款中介、信用担保、典当等名义发布的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内容或与许可不相符的内容。
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内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含有对投资理财类产品的收益、安全性等情况进行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投资者的内容。
夸大或者片面宣传金融服务或者金融产品,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对过往业绩作虚假或夸大表述的内容。
使用不真实或不准确的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等。
本文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