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之家讯 4月30日消息,据美通社近日披露,2016年3月3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京行终1630号”《行政判决书》,终审驳回了苹果公司的上诉,终结了苹果公司与新通天地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关于“IPHONE”商标权纠纷。据了解,上述两家公司关于“IPHONE”商标的纠纷已持续四年之久,新通天地在此次诉讼中获得了胜利。
2007年9月29日,新通天地公司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第6304198号“IPHONE”商标申请,申请在国际分类第18类仿皮、牛皮、钱包、小皮夹、皮制绳索地等商品上使用。
法制日报报道称,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日期为2007年9月29日,而苹果公司针对其“IPHONE”商标提交使用证据绝大多数形成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后,且数量很少,故苹果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IPHONE”商标于被异议商标申请前达到驰名程度。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故驳回苹果公司的诉讼请求。苹果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美通社报道称,作为“IPHONE”18类商标所有权者,新通天地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表示:感谢苹果公司严谨的公司治理,将“iPhone”商标做到唯美并高品阶地推向了市场,苹果公司成功的商业运行和市场营销让“iPhone”成为了高科技和时尚的符号。
与此同时,新通天地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承诺:为了维护好“IPHONE”商标这一美好的形象,我们随时愿意在未来的时间里与苹果公司专项合作,联袂维持好这一智力成果。
本文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