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指引》明文规定平台经营者如修改合同应承担的提醒义务
《指引》第九条详细规定了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使用合同格式条款的前提条件是采取“显著方式”提请相对人注意,《指引》对“显著方式”进行了详细规定,同时规定“不得以技术手段对合同格式条款设置不方便链接或者隐藏格式条款内容,不得仅以提示进一步阅读的方式履行提示义务”。《指引》进一步规定了“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使用的合同格式条款,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其内容无效”。
解读:该规定是根据网络的特殊环境、针对已经存在的现象制定的。从诸多的网络交易纠纷中不难发现,经营者以网络掌控者的优势利用技术手段逃避提醒义务,进而逃避相关合同责任及其它法律责任的现象比比皆是,《指引》这一规定堵住了漏洞,还消费者以公道。
提起消费者注意,应该是在签订合同之前或之中,且提醒的内容必须是真实的,足以引起一般人的注意。其实类似的做法在国外早已存在:依据英美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定,条款拟定方有义务提醒对方注意该项条款,经营者不能以已经将该条款置于醒目地方为由证明对方知晓该条款存在。
2、《指引》增加了不得减轻或免除平台经营者责任的情形
作为格式条款制订人的经营者,不得在其制订的格式条款中回避其应承担的义务,否则该条款将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有鉴于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仅提供信息网络平台服务,还负有规范平台内经营者行为的责任,同时应兼顾相关信息保密义务,因此,《指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在合同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减轻自己的下列责任:“对平台内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连带责任”、“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和经营者商业秘密的信息安全责任”,注重保护用户或其他经营者的信息安全,并避免了平台经营者与其它相关销售商或服务商之间互相扯皮互相推卸责任的局面。
解读:保护消费者信息安全及个人隐私是网购时代平台经营者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该条款明确规定平台保护消费者信息安全的责任,给消费者带来了一定的福音。然而,泄露交易信息、买卖消费者电话号码,甚至某宝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直接提供给某高院,种种奇闻怪事层出不穷,由此可见,消费者的信息安全和保障并不仅仅是某个环节某个企业的事,国家和政府机构应该自上而下建立完善保护体系,并设立行之有效的制裁措施,否则,都将是一纸空文。
二、对电子商务维权法律条款的盘点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市百良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冰针对电子商务维权相关的法律条款进行了以下解读:
1.条款:《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26条规定的“交易平台的责任与义务”
点评:此条款加重了交易平台对平台销售商的监管义务,消费者在出现纠纷与商家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向交易平台寻求协助的方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条款:《消费者保护法》44条规定的“交易平台责任”
点评:此条款加重了网络平台的监管义务,为网购的消费者提供了较为便捷的维权途径。
3.条款:《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27条规定“建立平台交易规则”
点评:该条款明确了平台应建立消费者纠纷和解和消费者维权自律制度,为消费者维权提供更多的途径。
4.条款:《消费者保护法》25条规定的“7天无理由退货制度”
点评:由于消费者在网购时难以见到实物,很难辨别产品的真实性,由此产生了大量的投诉。该条款为这个问题提供了合适的冷静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消费者与店家之间的平衡。
5.条款:《消费者保护法》28条规定的“信息披露制度”
点评:本条款强调了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知情权。
6.条款:《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37条规定“禁止网络水军”
点评:该条款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目前普遍存在的“刷好评”的现象,保护电子商务消费者的知情款。
本文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