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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权调阅你的手机位置记录?

2015-8-9不详佚名

许多美国人正在用手机贡献的数据生成一个资料详细的位置数据库——伴随着这些人每天的活动,从公司到医院、从自己家到朋友家——而这个数据库是他们看不到也无法控制的。这种数据被称为CSLI (蜂窝基站位置信息,cell-site location information),美国政府的地方、州以及联邦的执法机构能够在不需要法庭许可的情况下获得CSLI数据。换句话说,如果政府想要知道你过去几年曾经在哪里出现过,他们并不需要向法官证明怀疑你可能从事某项犯罪活动。

公民隐私与“合理怀疑”

需要指出的是,搜集这种位置数据并非是一种不常见的做法。一项最近的年度研究报告显示,AT&T在2014年共收到64,703次查阅请求,今年上半年Verizon 公司就收到了超过21,000次查阅请求。也就是说,2015年,一家电信运营商每天会收到超过100次查阅某一名美国人位置信息的申请。

那么运营商是怎样做到这一点的呢?从技术实现上来看,是这样的:在每一通电话拨通和挂断的时候,移动电话都会与其电信运营商进行数据传输。此时电信运营商会标记该部手机的大致位置——也就是距离最近的信号塔,以及与信号塔的大致位置关系——并且存储到服务器上面。过去五年,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兴起,CSLI数据的概念外延和定义范围大大增加。和传统的功能机相比,智能手机与服务器通信、向运营商传输位置信息的频率更加频繁——也就是输入位置数据——当智能手机收到一条推送消息或者是在后台下载的时候,都会发生同样情况。

目前,美国各级政府的执法部门,能够向任何一家电信运营商请求查阅该公司某个客户的数据信息,并且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得到。无论是过去一周还是过去七个月的信息,都没问题。即便是郡一级的警探,希望得到类似的信息,也完全不需要向法官做出正当理由的证明。(正当理由是美国法院给出搜查证的法律依据。执法部门需要在搜查一个人的住所之前给出正当理由证明。)现阶段,执法部门只需要给出一个非常低的法律依据即可,称之为“合理怀疑”(reasonable suspicion)。基于《电子通讯隐私法案》(Electronic Communications Privacy Act),基于“合理怀疑”的搜查要求可以很快被提交给法官,接着法官将会发出搜查令。2012年,所有美国大型电信运营商均曾经暗示他们在收到类似请求时都会提供相应的数据。

违宪与判决分歧

那么这种做法是否违背了宪法呢?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并没有。但是在过去的两周时间里,反对这种做法的人士在法院诉讼方面取得了首次重要的胜利。

在过去几年当中,两所美国上诉法院就此举做出了判决:第五和第十一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均判决此举完全合法,即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搜集电话位置信息的做法并没有违反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禁止政府在没有搜查令的前提下,“不合理搜查并没收”(unreasonable searches and seizures)的行为。这是因为两所法庭借鉴了1970年代的被称之为“第三方主张”(third-party doctrine)的先例,也就是说用户在自愿向第三方给出信息的时候,就失去了隐私保护的预期,类似银行和电话公司的情况即是如此。

就在上周,联邦第四巡回上诉法院给出了不同的判决:在没有搜查令的前提下,搜集公民位置信息违反了所有美国公民享有的“合理的隐私权”(reasonable expectation of privacy)。“和用户拨叫电话时输入的号码必须通过运营商的交换设备不同,通话用户并非有意让电信运营商记录并在后台存储他们的位置信息,此举也并非出于用户自愿,甚至在大多数情况下,用户根本不知情。”美国民权自由联盟的律师Nathan Wessler对笔者说道。

联邦第四巡回上诉法院将移动运营商搜集的大量位置信息与GPS追踪服务进行了比较。和CSLI不同,GPS技术使用上的法律约束很多:在过去几年里,美国最高法院多次判决针对某个用户或者物体的GPS技术追踪服务符合法律规定的“搜查和没收”限定,必须在获得搜查令的前提下才可以实施。“与GPS位置追踪技术一样,手机的地理信息纪录也能够显示出某个用户个体每天的生活总体和细节情况,”法官Judge Andre Davis在判决中这样写道,并引述了马里兰大学法学教授Renée Hutchins的一段话:“这个国家的公民希望获得在相对隐私前提下的活动自由,一个没有政府针对公民个体位置记录的环境。”

有关联邦第四巡回法院的判决,最重要的一点是增加了最高法院做出判决的可能性。因为显然目前已经出现了巡回法院判决分歧(circuit split)的情况,即两所不同的巡回法院针对同一个法律议题给出了不同的判决。

政府在未获搜查令的条件下,是否有权调阅用户的手机位置纪录?最高法院的判决将会给出答案,就像最高法院在同性婚姻问题的判决一样。

本文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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