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昆明5名爱心志愿者搭乘刘先生的顺风车,前往一家老年公寓看望孤寡老人,途中发生车祸,5名志愿者不同程度受伤,其中胡先生右臂骨折受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最近,胡先生一纸诉状将刘先生告上法庭,索赔27万元。
事件:志愿者献爱心途中遇车祸
2013年6月30日,昆明一家公益团队和当地公司去老年公寓慰问,刘先生作为志愿者开车前往。
刘先生说,由于其他志愿者没有开车,在团队的安排下,胡先生等5名志愿者搭乘了他的车,他的妻子也在车上。行至一个转弯处时,为避让两名骑行者,他驾驶的汽车与对面一辆公交车相撞,造成5名志愿者不同程度受伤,其中胡先生和一名记者右臂骨折。
经法医鉴定,伤势较重的胡先生被鉴定为十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刘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
争议:搭顺风车出车祸责任谁负
7月30日,刘先生接到法院传票,才知道被胡先生告上了法庭。胡先生以交通肇事赔偿为由,向他索赔27万元。刘先生说,他要申请将公益团队也列为被告,共同来担责任。
刘先生表示,他和胡先生等人都是志愿者,他出于好意让人搭车,也是公益团队安排的。对于胡先生的伤残,责任不应由他一个人来承担。
胡先生表示,事故发生后,有关赔偿几方面协调过多次,但一直未达成协议。他的右手骨折严重,看过10多个医生和专家,但一直没有痊愈,已失去劳动能力,打官司也是无奈之举。
胡先生诉称:刘先生既然答应他们搭便车,就有安全将他们送到目的地的义务,刘先生并没有尽到这种义务,就应当对他的伤残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搭车不意味着自愿承担风险
陈维镖律师介绍,搭顺风车在法律上的说法是叫“好意同乘”,是指搭乘人经车辆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同意并无偿搭乘的行为。
陈维镖律师称,在赔偿责任的承担上,有补偿与赔偿之说。“好意同乘”绝不意味着乘车人自愿承担风险,即便无偿让别人搭顺风车,也要充分保护搭乘者的安全。另一方面,车辆本身就有固定风险,一旦出现事故就让车辆所有人承担全部责任,在道义上也是不妥的。但我国对“好意同乘”侵权的责任认定,在法律上尚属空白。目前对于“好意同乘”所造成的伤害是否应该赔偿及如何赔偿并无法律依据。
法官:希望双方能够达成和解
一位法官表示,对于“好意同乘”责任应适用适当赔偿的原则。按合同关系主张的,可参照无偿合同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按侵权关系主张的,可依据侵权法有关规定处理,驾驶员存在过失的,根据过失相抵原则,在运行人与同乘者之间分担损失。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好意同乘”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车人损害的,应当减轻司机的赔偿责任,但司机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搭车人有过错的,应相应减轻司机的赔偿责任;司机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位法官称,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法院希望双方能够达成调解协议,握手言和。这样,对于双方的精神损害也会有所减轻。
本文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