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8日,马来西亚航空公司MH370航班由吉隆坡飞往北京途中失踪成谜,至今谜底未揭。2015年7月29日,印度洋法属留尼汪岛海岸线上发现飞机部件残骸,再次挑起人们的神经。对于此次发现的飞机部件残骸是否属于失联的MH370航班客机,目前暂未有定论,尚需进一步深入调查确认。航空安全专家近日借此案例,向人们解释如何辨认、确定飞机部件残骸是否来自失联的MH370航班。
马来西亚航空公司一架波音777型客机,与2014年3月8日失联的MH370客机极为相似
飞机残骸发现于印度洋法属留尼汪岛海岸线上,位于马达加斯加岛东南方大约580英里(约合933公里)处。据法国航空安全专家夏维尔-提特尔曼介绍,一些生态学家在留尼汪岛海岸清理海滩时发现了这一残骸,当地一名记者将残骸图片发给了提特尔曼,提特尔曼对其进行了深入分析和研究。包括提特尔曼在内的许多专家都认为,这一残骸极有可能来自失联的MH370航班。目前,来自波音公司和法国航空当局的调查人员正在紧张地开展调查,通过分析飞机设计特点、部件号以及天气特征,来确定残骸是否来自失联的MH370航班。
2014年3月8日,马来西亚航空公司MH370航班由吉隆坡飞往北京途中失踪。该航班为波音777型客机,当时机上载有乘客227名、机组人员12名。在起飞大约一个小时后,飞机与地面失去联系。各相关国家搜救力量在数千平方英里的洋面展开为期数月的大规模搜索,但一无所获。如果此次发现的飞机残骸确实属于失联的MH370航班,那么许多谜底将随之揭开。
提特尔曼认为,此次发现的飞机部件残骸很像是飞机的襟副翼。要想确定它是否属于失联的MH370航班,最好的情况是在其上发现一个编号,这是每一架飞机独有的唯一编号。美国国家运输安全委员会前调查官格雷格-费斯介绍说,“所有飞机生产厂商都会为每一架飞机的每一个部件贴上数据标签或铭牌,除了螺丝钉之类的小零件。”标签内容包括部件号、序列号、条形码及其它信息。费斯表示,“如果残骸上有铭牌,那就相对容易地确定它来自哪种机型。”序列号则可以直接将其定位于哪一架特定飞机。提特尔曼介绍说,他发现了两个字母和三个数字,即“BB670”。他认为,这个编号可能是序列号的一部分,尽管它无法与失联的MH370航班匹配。
在没有明确的序列号或部件号的情况下,调查人员最佳入手处,就是确定这一部件残骸可能是来自哪种类型的飞机。然后再利用旁证倒查部件残骸可能是来自哪一起特定的失事事故。法新社报道称,此次发现的部件残骸长约6.5英尺(约合2米)。因此,这就很容易判断它是否来自波音777型客机。
历史飞机搜寻国际组织负责人理查德-吉列斯派认为,“所有飞机都是独特的,都有自己鲜明的特征。”调查人员可以观察其金属厚度、铆钉特征以及其它特有的结构特征,然后将其与某种特定机型配对。在收到残骸图片后,提特尔曼就已开始着手将其与各种配件配对。“最初,我们没有任何有意义的发现。”直到后来波音公司一位调查人员给他发来了一份波音777型客机的部件示意图。这份黑白示意图清晰地展现了襟副翼的特征,与飞机部件残骸图片完美匹配。“这就意味着,此次发现的部件残骸来自一架波音777型客机。确切来说,只有一架波音777型客机在海上失事。”
吉列斯派表示,“在调查此类事件时,你必须尽可能地客观、公正。你希望它是你正在寻找的目标,但是你必须首先要将其放在一边,必须要寻找事实依据进行判断。”调查人员必须要将各种不同飞机的襟副翼结构特征进行对比分析,才可完全确定它是否来自MH370航班。费斯表示,“正好借此机会研究所有不同机型。”2009年,曾有一架也门航空公司空客310飞机失事于距离留尼汪岛不远处的洋面上。“它也许属于这架飞机,也许属于MH370,或者其它更老的失事飞机。谁知道呢?”不过,提特尔曼表示,“关于飞机部件残骸的归属,不同的人有不同说法,有人认为它可能属于空客。但对于我来说,这个争论结束了。”
如果此次发现的襟副翼确实属于波音777型客机,那么调查人员应该将重点放在搜寻旁证来证明它来自MH370的可能性。吉列斯派认为,“如果它来自一架波音777型客机,那么肯定是一架落入水中的波音777。MH370是唯一失事于海上的波音777型客机。”虽然这样可能确认了机型,但这并不意味着调查人员可以得出结论了,他们还需要确认飞机部件残骸究竟在海中漂浮了多长时间,以及它是如何从失事地漂流至此的。
这是一项复杂的工作。残骸发现地海滩距离MH370最可能的失事地大约4000英里(约合6437公里)。如果这个襟副翼残骸确实来自MH370,那么它可能是由印度洋涡流按顺时针方向携带至此。为了验证这一推测,调查人员必须要检测襟副翼上的油漆和金属腐蚀情况,以发现破损处是否形成于大约一年前。提特尔曼指出,襟副翼残骸上没有发现任何海草,这表明它浸泡于海水中的时间并不长。对于此理论,波音公司暂未给予评论,但声称他们正在积极协助法国政府等各相关方进行调查。
本文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