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想着通过新型的P2P租车平台出租爱车不会有问题,但张女士和闫女士都没想到,爱车就此一去不回:张女士的车被租客非法抵押给别人,要车就得掏6万元赎回来;闫女士的车本约定不出京,结果被租客开到了河南失踪了。两位车主虽都报了案,但案件尚未侦破,当初提供租赁服务的网络租车平台宝驾公司,也未对车主进行赔付。两位车主近日起诉宝驾公司,要求赔偿相关损失,这也成为北京首起因P2P租车而引发的互联网租车平台被诉担责案件。
昨日,车主闫女士(左)和张女士到宝驾公司递交车辆被骗的索赔诉求。两人的爱车通过宝驾公司平台出租后失踪。下图为闫女士爱车的租客,该男子将车开到河南后失踪。
案例1
爱车遭非法抵押要回需掏6万
今年3月8日,媒体曾报道过张女士爱车被骗的情况。
张女士称,她于今年2月,通过宝驾(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登记注册的网站注册成为会员,并上传了自己的高尔夫轿车的信息,按照宝驾公司的要求安装了GPS系统。几天后,在宝驾公司的推荐下,将爱车以日租金300元的价格租给了谭先生使用,张女士根据该合同约定将车辆交付后,该车至今未归还,这给她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丢车的半年时间里,我的误工费、交通费、律师费、公证材料等等,已经花费几万元。”张女士表示,走到起诉这个份儿上也是无奈之举,自己的车现在被抵押到一个素不相识的人手中,找到对方人家拿着车辆抵押合同说车是6万元买的,想要回车拿6万元来换。
当初租车的谭某至今下落不明,警方表示案件还在调查,但不能扣车,张女士说,现在她不能购车摇号,宝驾不但没给赔偿,连之前的押金都没给退。
张女士认为,宝驾作为一家专门从事为车主和租客提供居间服务的专业公司,并未依法向自己履行告知义务,同时也未承担其所承诺的责任和义务,因此要求宝驾公司赔偿经济损失47752元以及从2015年7月14日起至车辆归还之日为止所产生的租车费损失。
案例2
约定车不能离京却消失在河南
闫女士于4月份在宝驾注册——“当时在网上看说宝驾安全度挺好的,而且在张女士的车被骗后,公司说在积极赔偿……”
骗走闫女士车辆的也是其第一个租客,租期是4月30日到5月5日,在交付车辆时,闫女士反复叮咛车不能驶离北京。在租期到期前,闫女士通过GPS发现自己的车已经开到了河北,闫女士再打电话,租客王某已经不再接听,而闫女士联系宝驾公司时,被对方告知“失联后48小时报警”,最终该案于5月13日正式立案,离座驾失联已经8天。
在此期间,宝驾公司只查到丢车当天5月5日10点时的车辆轨迹。5月10日闫女士收到自己爱车在山东东营境内超速的短信。闫女士的车最后一次有位置信息是在河南许昌,随后便没有了任何消息。
为了找回自己的车,闫女士在QQ、微信个人信息栏,把自己性别从女改为男,家乡改为河南郑州,以二手汽车商身份加入当地QQ群,查看当地二手车市场。目前自己的爱车下落不明。
闫女士通过租车人的身份信息在公安局查到,王某曾经有过因诈骗而获刑的犯罪记录,她表示,宝驾公司的风险控制部门在此前从未向自己交代过这些信息。在与宝驾公司协商赔偿未果的情况下,她向法院提出了起诉。
另一车主陈女士的爱车被骗走后,租客虽落网,可他却是拿了2万好处费替人租车,其他事都不知情,爱车也找不回。
回应
宝驾公司曾承诺先行赔付
在宝驾公司的官网上,承诺为每位车主的爱车提供100万—200万的保险,但在该公司与车主之间的合同中规定“若车辆出租期间,盗抢车辆不予归还,或将车辆抵押从中渔利,属于恶性诈骗刑事行为,租车保险将不予赔付,由车主提请公安系统报警报案,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追究其犯罪嫌疑人刑事和民事责任;宝驾平台给予必要举证协助服务;对于车主造成的损失,由犯罪嫌疑人负责赔偿,通过公安机关执法或者法院判决执行”。
在张女士的案件被媒体曝光后,“宝驾租车”CEO李如彬接受采访时曾表示,宝驾租车已决定先行对张女士的损失进行赔付,同时启动先行垫付赔偿计划,所有在该平台租赁期间遭盗抢的车辆,都可获先行赔付。
得知被起诉后,李如彬表示,张女士当时提出的诉求大概几十万,远高于她的车的价格,若其所提赔偿数额与起诉的数额相当,公司愿意与她继续沟通。车主丢车的心情可以理解,但在与租车平台沟通时,还应该本着合情合理合法的原则。
李如彬还称,大部分涉事车辆的犯罪嫌疑人目前已经找到,这意味着车主们的车辆大部分有望被归还,即便车辆转手丢失,对于十几万元的损失,犯罪嫌疑人应该有能力赔偿。
专家分析
网络平台存过错也应担责
针对这类新型案件,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专家组成员张韬律师认为,网络平台是否承担责任,要看其是否存在过错。P2P租车网络平台,作为信息中介的平台,为租赁的双方提供居间(中介)服务,促成车辆租赁的供需双方签订租赁协议,这与房产中介网站的作用类似,都属于法律规定中的网络服务提供者。
在车辆租赁过程中出现问题,承租方给出租方造成损失的,首先应当由承租方承担赔偿责任,但网络平台存在过错时也应承担法律责任。如网络平台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导致车辆被骗、被抵押等情况;网络平台明知会员存违法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网络平台存在故障错误、安全性问题导致用户受损;对外公开承诺“提供保障、无风险”时,也应该按其承诺承担责任。
张韬表示,一般情况之下,车辆出租方与承租方首先要通过P2P租车网络平台的资格审查、成为平台会员用户后,才能在平台上进行租赁,此时,平台与出租方、平台与承租方之间都分别是各自独立的服务合同关系,而会员身份资格的审核是平台能够提供相关服务的基本义务和责任,因此,当平台未履行合理审查义务、给会员造成损失时,就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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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