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为国内相对罕见的维权方败诉的案件,在其他绝大部分版权方起诉网吧侵权的诉讼中,几乎都以版权方胜诉而告终。
但此案又凸显了一个问题,版权方为何选择起诉网吧,而没有选择起诉给网吧提供侵权影片的第三方企业?笔者认为,此类诉讼有过度维权之嫌,至少是不理性维权。首先全国网吧数以万计,一家家维权并不现实;其次,针对网吧这种数量庞大且赔偿能力有限的侵权方进行维权,远不如从源头上维权。比如网吧的侵权电影基本来源于盗版网站的下载等,但对于源头方却罕见追责者。
同样道理,微软也曾在国内起诉过一些网吧,认为他们购买了盗版的操作系统,但是谁卖给他们的,恐怕更为重要。
信赖保护有利于改善信任危机
该案的判决引起媒体和公众的高度关注,也引起了激烈的讨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无权也无力对《影音新世界》里的电影核查版权和删除影片,被告网吧主观上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这是基于被告网吧已经获得上海一家网络科技公司的授权,并已和上海公司以及云南一家科技公司签订了《影音新世界》客户订购协议书。被告网吧是基于这种信赖,而使用“影音新世界”,这种信赖是应当给予保护的。
这一案件中,彰显出了信赖保护原则在民法体系中的应用,也是通过法官手中的司法权对法律的一个完善,当法律对一些行为规定的不是很完善或者欠缺时,法官能够基于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裁判,这也是当前我国法律不断完善过程之中对法官的一个较高的要求。
当前,我国信任体制存在着严重问题,从构建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商业环境角度考虑,信赖保护原则显得尤为重要。这就要求我们在立法和司法活动中要对合理的信赖给予保护。信赖保护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衍生出来的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看到如果机械的应用法律条文,最后很有可能产生违背公平、公正等最基本的司法伦理的现象和结果,而这时就要求我们的法官能够通过一些法律原则来纠正法律刚性的不足。
具体到该案中,被告网吧基于对上海一家网络科技公司的授权的信赖,有理由相信该上海网络科技公司具有相应影片版权。而基于这种信任,被告网吧不存在侵权的故意,即主观上无故意。
版权方如何维权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已经是公众欣赏影视作品的重要渠道,而大量的网民是通过网吧来上网,进而欣赏影视作品。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的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非常严重,不得不采取一些维权手段。
而在网吧侵权的案件中,一般分为两种:一种如本案,即“授权”播放;另一种为自行播放。
“授权”播放只是网吧与影视版权提供商签订“协议”,安装影视软件后,通过第三方提供的服务器供网民在线观看。这种情况下,如果网吧能够证明涉案作品的播放是经过授权且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时,基于对提供商的信赖,因其主观无过错,无须承担责任。
此种情形下,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若要维权,就应找出并明确“授权人”的身份,把授权人作为侵权主体。
“自行”播放则是网吧把影视作品自行下载到本地服务器上供网民观看;这类案件网吧的侵权行为相对较为明显,作为著作权人就是要收集到侵权证据,以便采取相应的维权措施。但是在诉讼中,也涉及到相关问题,如网吧赔偿能力有限,而且数量众多,在取证、诉讼成本等方面均有难度。
笔者认为,源头治理才是维权的根本目的,起诉一家网吧,让其赔点钱,能在多大程度上改善侵权现状?恐怕还是个未知数。网吧的身份更多的还是侵权终端,相对于盗版者、售假者,他们的侵权责任还是次要的。
在针对网吧的维权过程中,作为原告的影视作品著作权人首先要做的事情依然是着手侵权证据的收集,如通过公证以取得播放侵权作品的侵权过程。一般在收集好侵权证据后,应着手和网吧进行协商。可通过发律师函等方式,告知网吧的利害关系。
侵权方宜主动和网吧进行协商谈判,尽量从网吧处获得网吧使用该影视作品的相应授权及协议,以获得实际侵权人的相关资料及证据。
在获得相关证据的基础上,对案件进行分析,选择诉讼管辖法院及明确诉讼主体。在启动诉讼时,把提供商即授权方列为被告,而网吧的诉讼身份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可作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等,这样在诉讼角度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原告的诉讼风险。
笔者认为,在此类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一定要考虑“利益平衡”,不能机械的应用法条,不能让影视作品的著作权被肆意侵害,也不能让网吧承担过高的义务和责任,并且也要考虑到不能基于对著作权的保护过度而阻碍互联网的发展。在确定网吧所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之时,应当优先考虑信赖保护原则,这有利于改善当前社会的信任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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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法人 作者: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