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7日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36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法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反恐怖主义法共十章97条,对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国际合作、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该法对恐怖主义作出明确定义,即“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
根据该法,国家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国反恐怖主义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义务,发现恐怖活动嫌疑或者恐怖活动嫌疑人员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内容摘录
反恐怖主义法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行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并要防止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传播,发现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相关记录,删除相关信息,并向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报告。
违反上述规定将被处20万- 50万元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罚款,对直接负责人和责任人处10万-50万元罚款,并可由公安机关对其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解读
南都讯 反恐怖主义法表决通过,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2011年通过的《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将废止。反恐怖主义法明确规定网站如果未依法为反恐工作提供协助的,情节严重的可处50万元以上罚款。昨天,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闭幕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相关人士就反恐怖主义法相关问题做出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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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现在出台反恐法?
既是现实需要也是国际责任
昨天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反恐办副主任、公安部反恐怖局局长安卫星表示,当前恐怖主义已成为影响世界和平与发展的重要因素,近年来,受国际恐怖活动高发、境内外“东突”势力渗透煽动的影响,我国面临的暴恐活动威胁越发突出,恐怖活动对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民族团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此前有关反恐怖主义的法律规定见于刑法、刑事诉讼法、反洗钱法、人民武装警察法等多部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的有关问题的决定》等,以及缔结参加的一系列反恐怖主义国际条约。在现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制定一部专门的反恐怖主义法,既是当前打击恐怖主义的现实需要,也是我国的国际责任。
安卫星介绍,为进一步加强对反恐怖工作的组织领导,今年12月中国公安部设立了专职反恐专员,今后将持续深化严打暴恐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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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规定网络协查义务?
欧美国家法律都作了类似规定
昨日发布会上有记者问:前两天美国国务院对反恐法草案表示严重关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李寿伟表示,中国表决通过的反恐法,同世界上一些主要国家的规定基本一致。从评估情况看,这样的规定不会影响相关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也不存在利用这个规定来做“后门”,侵犯企业知识产权或损害公民网络言论自由和宗教信仰问题。
李寿伟指出,在反恐法立法过程中,包括美国和其他一些国家、机构和企业,都对反恐法的一些条款提出关注,其中最突出的是涉及到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协助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防范和调查恐怖活动的义务。
李寿伟表示,之所以制定相关规定,是因为随着信息技术发展,恐怖主义出现一些新趋势,越来越多恐怖分子将网络作为一个重要的工具,利用网络宣扬煽动恐怖主义,组织、策划、实施恐怖活动,即“网络恐怖主义活动”,且已成为国际公害。
他称,在打击网络恐怖主义问题上,从目前各国做法看,一方面是研究完善相应制度措施,另一方面要对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履行社会责任做出相应规定,欧美等国家都对网络运营商和网络服务商的一些协助义务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
“比如美国有一个通信协助执法法,还有其他相关法律,都规定了网络服务商、网络经营者要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为司法机关包括执法人员进行合法监听提供技术协助,对于加密传输的一些文件,这些企业要提供相应的解密支持”,他提到,德国、英国、荷兰等国的法律也都对此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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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平衡反恐和保障人权?
被认定为恐怖组织不服可申请复核
也有记者提出,反恐法如何平衡有效保障社会安全和不侵害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
李寿伟表示,反恐法很多条文都涉及如何平衡反恐和人权保障之间的关系。首先,恐怖主义是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威胁,强化反恐怖主义措施,有效防范和打击恐怖主义活动,本身就是人权保障的一个重要方面。其次,在反恐怖主义措施中要赋予执法机关必要手段,同时加强执法的规范,防止执法手段本身侵害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他举例,反恐怖主义法总则中规定“反恐怖主义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该法还专门规定“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应当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民族风俗习惯,禁止任何基于地域、民族、宗教等理由的歧视性做法”,即认为开展反恐怖主义不针对任何特定的地域、民族或者宗教,而是要保护所有受到恐怖主义威胁的人,这是很重要的原则。
“反恐怖主义法各章节的条文设计,非常注意规范执法以及公民和组织的救济性权利,防止权力滥用和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李寿伟强调。
他还表示,反恐怖主义法规定,被认定为恐怖活动组织和恐怖活动的人员,如果对认定不服,可以申请复核,开展反恐工作如果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要依法赔偿、补偿。
李寿伟还提到,在反恐工作中,法律赋予一些执法部门查封、扣押、冻结、扣留等权力,同时明确要求,如果经审查发现被查封扣押的物品资金等与恐怖主义无关,要及时解除有关措施,单位和个人对强制措施、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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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