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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借条照片”当证据,法院未采信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时间:2015-2-6我来说两句
:“微信借条照片”当证据,法院未采信

在最高法院明确微博、网聊记录等可作为民事案件证据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昨天一审宣判了一起“微信借条”案。此案中,由于微信借条的真实性未能充分证明,法院无法采信。

2月4日,最高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进一步明确电子邮件、短信、微博客、网聊记录等电子数据形式可作为民事案件的证据,并于当日实施。

出示微信欲证款项性质

张某是原告深圳牛樟芝制药有限公司(简称牛樟芝制药)的法定代表人。被告李某是被告樟芝(上海)投资中心(简称樟芝投资)的法定代表人。

2014年7月10日,牛樟芝制药向樟芝投资汇款人民币5万元,并在客户回单用途摘要一栏写上“借款”字样。李某在7月11日写了一张借条,然后通过微信拍照的方式发给了张某。在昨天的庭审中,原告方律师当庭出示手机微信照片,证明借款的事实。

从庭上出示的证据显示,“微信借条照片”载有“樟芝(上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向深圳牛樟芝制药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5万元”字样,借款人处有两被告印章。借条除日期外其余内容均为打印。

对此,樟芝投资代理律师则坚持认为,两方是合伙人关系,并不存在借款关系,因各合伙人出资款均未到位,故牛樟芝制药出资5万以保证樟芝投资正常运营。5万元不是借款,不应当返还。对于客户回单,樟芝投资的解释是:“用途摘要是对方自行填写的,是张某自己的意思表示。”至于微信照片,律师更是当庭表示对其真实性有异议。

牛樟芝制药的观点是,公司已经认缴了资本,只是没有出资。双方并没有就垫付费用进行过约定,公司也没有介入日常运营管理。樟芝投资将借款和公司设立资本混为一谈,没有事实依据。值得注意的是,为证明“微信借条”的真实性,牛樟芝制药欲对微信进行公证。后因公证机关无法对真实性进行证明,故未能提供公证材料。

法官判定借款应归还

针对5万元微信借条真实性的争议,主审法官冯静审理后认为,因牛樟芝制药未能充分证明微信照片中的借条真实存在,也未能证明微信照片为被告方所发,故对微信借条的真实性,法院无法采信。

但是,樟芝投资在庭审中明确,5万元款项为垫付款,待今后各出资人出资到位后再归还。同时,结合汇款用途明确记为“借款”等情况,法院依法认定涉案5万元系原、被告之间的借款。而鉴于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故牛樟芝制药可依法随时向樟芝投资主张还款。综上,法院依法判定被告樟芝(上海)投资中心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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