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彭博社报道,美国联邦法官表示,Uber司机可能应该看作该公司的职员而不是独立签约人。Uber是提供移动应用让乘客与司机联系的服务商,但这种商业模式在美国一直受到挑战。司机在诉讼中称,他们是Uber的职员,应该享受最低工资保障、车辆费用补偿和其他福利。
美国地方法官爱德华·陈(Edward Chen)周五在法庭上表示:“对于有关Uber只是软件平台的说法,我没发现很有说服力的理由。”Uber、Lyft等汽车预定公司希望打开美国出租车和豪华租车市场,IbisWorld Research估计该市场规模可达110亿美元,但这些公司遭到越来越多的起诉。Uber创立于2009年,是美国估值最高的科技新创公司,上月该公司融资12亿美元,估值达到400亿美元。
特拉维斯·卡拉尼克(Travis Kalanick)创立的Uber在很多地方遭到出租车司机抗议。这些司机起诉Uber和Lyft,并希望代表全美司机提交集体诉讼,不过法官将范围限定在加州。这些司机声称,Uber违反了加州劳动法和退休金法,他们的律师还要求上诉法庭重审限定案件范围的裁决。Lyft案的法官表示,虽然使用历史职业描述和定义对职员进行分类是“非常过时的”,但早期案件的裁决让他得出结论,司机必须归入职员。
陈法官周五表示,对于判断Uber司机是职员而不是签约人有几个标准,包括是否向公司提供服务和公司是否控制他们的工作。陈法官也会考虑Uber提出的驳回此案的要求。他指出,Uber制定了司机收取的价格并筛选司机,如果没有司机公司赚不到钱,而且能解雇司机。陈法官表示:“我认为司机在为Uber服务,如果你只是销售应用,完全可以在应用店销售,但Uber做的不止这些,不是吗?”
Uber的代理律师罗伯特·亨德里克斯(Robert Hendricks)表示,Uber是知识产权公司,不是交通企业,司机不是为公司服务,因为Uber不承担提供乘车的义务,乘客乘车是通过应用实现,司机是公司的客户。陈法官举该公司的口号“任何人的私人司机”为例,问到“这种标识与你们没有任何关系吗?”
亨德里克斯称,这是因为Uber受益于使用该应用的司机,应用“让他们成为客户”,“我们从许可软件中赚钱,他们使用了我们就赚钱,这就是受益于交易和服务的不同。”陈法官在周五的听证会上没有做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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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