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就涉及一个核心问题:Uber之类的专车公司是否借助自己“高科技”公司的身份,逃避性地将旗下的司机界定为“(服务)承包方”。这样一来,这些看似有互联网精神的平台类创业公司事实上逃避了很多责任,比如:车辆安全保险,司机职业规范。
Uber和Lyft等公司曾经信誓旦旦地说为自己的司机提供了上百万美元的理赔方案等等。但是美国马上有14个州提醒公众:一旦遇到车祸乘客很可能不在理赔范围内。原因很简单:因为Uber等的商业模式决定了司机不是其员工,所以最后事故的责任人不是公司,而在于司机个人。
正如熊彼特所言,创新往往是“创造性破坏”:汽轮出现,漕船顿减;铁路通车,镖局消亡;集装箱在上世纪五十年代的横空出世,一举瓦解了不可一世的码头工人协会……“专车软件”与出租车垄断市场的博弈,颠覆性服务和监管方的博弈才刚刚开始。
Uber目前已经进入香港,正柔情示好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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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