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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播起诉深圳市监局,首日庭审结束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时间:2014-12-31我来说两句
:快播起诉深圳市监局,首日庭审结束

12月31日消息,快播公司就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开出的2.6亿元罚单向深圳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今日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在庭审结束后宣布,庭后合议庭将依法进行评议,宣判时间另行通知。

2014年6月26日,深圳市监局以快播公司多次侵权为由,开出2.6亿元罚款。随后快播曾提起行政复议,但被广东省版权局驳回。

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快播的行为是否侵权,深圳市监局是否有权出处罚快播,以及处罚金额是否得当。

快播认为,对于《北京爱情故事》、《中国好歌曲》等影视作品,其只提供搜索、链接等服务,对被链接作品是否侵权不知情。并且快播在腾讯向其发出侵权通知后,采取了删除措施。快播认为这适用于“避风港”原则(“避风港”原则是指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如果ISP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ISP的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ISP不承担侵权责任),不应受到行政处罚。

快播还认为,此次案情是民事侵权行为,深圳市监局无权处罚,并且2.6亿的罚款不合理。快播表示,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将“13部作品平均授权价合计为人民币8671.6万元”作为被告非法经营额的认定依据不妥,另外国家版权局之前曾对快播处以25万元的行政处罚,深圳市监局属于重复处罚。

深圳市监局称快播通过网络从多个明显不可能获得授权的专门提供侵权盗版作品的网站主动采集播放地址并设链,经过归类、排序和推荐等编辑整理,收录进快播移动端内设的云帆搜索网站供用户使用。这些事实表明,快播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并且快播在接到腾讯公司三次致函后仍未停止侵权作品的编辑,快播公司行为并不适用“避风港”原则。

深圳市监局还指出,快播虽然没有向用户收费和插入广告,但通过其他形式的收入获得营利补充,处罚数额是正确的。另外国家版权局的处罚决定是针对快播侵犯乐视公司相关权益的行为而作出深圳市监局的处罚针对快播侵犯腾讯公司24部作品网络传播权而作出,并不存在重复处罚。

双方围绕以上问题进行辩论。不过在经过一上午的庭审后,深圳中级人民法院没有立即公布结果,宣判时间将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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