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委员会调查报告显示,即使是当时的磋商记录也称,这个裁定数额“没什么经济依据”。
报告说这些税收事先裁定为苹果在爱尔兰争取到了低于2%的税率。2011年,ASI为220亿美元的销售额仅支付了1000万美元的所得税,税率仅为0.05%。需要说明的是,尽管ASI缴纳了一部分税,这个在爱尔兰成立的公司声称不属于任何国家、地区的税务居民。
利润转移
美国参议院报告称,苹果还通过成本分摊协议(cost sharing agreement)来转移利润。成本分摊协议是转让定价的一种形式。苹果总公司和ASI、苹果欧洲运营公司(AOE)之间签署有成本分摊协议。通过这个协议,ASI和AOE拥有了苹果产品知识产权在海外地区的经济权益即专利使用费用。美国法律允许美国公司的海外子公司可以留取通过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直到这家海外子公司把利润转回美国才需要交税。苹果公司在美国参议院的听证会上明确表示,没有将利润转回国内的打算。
苹果公司利用的美国税法中的漏洞还有“同一国家例外”。
“同一国家例外”允许在同一国家内的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免除缴税。苹果国际运营公司(AOI)、AOE、ASI、ADI等都是在爱尔兰成立的苹果子公司,AOE、ASI等子公司付给母公司AOI的股息不必纳税。根据爱尔兰税法,AOI不是爱尔兰的税务居民,不必向爱尔兰缴税。苹果公司称,2009到2011年,AOI的净收入占到苹果全球净利润的30%。
AOI是苹果公司在海外最高级别的子公司,是其他海外分支的母公司,由苹果直接和间接100%控制,1980年在爱尔兰注册。尽管AOI和苹果其他在爱尔兰的分公司共享一个通讯地址,但是AOI在爱尔兰没有实体、也没有任何雇员。AOI的三名主管和官员同时也是其他苹果公司的雇员,其中两位是苹果总公司的雇员,住在加州,另一位是苹果国际分销公司的主管,住在爱尔兰。在2006到2012年33次董事会议中,32次都是在苹果加州总部开的。
广受指责
欧洲委员会的报告显示,不仅爱尔兰给予苹果公司的税收事先裁定的低纳税收入没有经济依据,从1991年执行到现在的优惠政策(2007年修订过),执行期限似乎也太长了。该报告举例称,欧盟其他成员国对于税收事先裁定价格的有限期一般是3~5年。
尽管爱尔兰税务部门坚称,苹果公司缴纳的税额和其在爱尔兰的经营活动相一致,欧盟仍然认为苹果公司享受了长期税收优惠。
而在美国参议院看来,苹果公司在爱尔兰设立的子公司,可以看作是为了税务目的设立的,因为产品从第三方生产商(中国企业)到ASI、再到ADI这个程序中,产品的实际所在地并没有经过爱尔兰,而是从生产商直接运送到最终销售商、零售商店。
欧盟和美国都认为,尽管苹果在操作上很好的借鉴了经济合作组织(OECD)的“公平原则”,但是结果并不符合这个原则。
面对这些质疑,苹果公司在声明中辩称,公司“所有的业务都遵循最高的企业道德标准,符合相关法律及会计准则的要求……我们为本公司的所有贡献感到无比自豪”。苹果公司称其一直在缴纳数额庞大的税费,为地方政府、州政府及联邦政府提供了财政支持。“在2012财政年度上半年当中,我们的美国业务已经创造了将近50亿美元的联邦及州所得税。苹果公司已经跻身于美国顶尖所得税纳税大户的行列……我们绝大多数员工都在美国,在全美50个州的全职员工总数超过了4.7万人。”
爱尔兰投资发展局全球首席执行官Martin D.Shanahan表示,这不是一个国家的问题,因为各国的税收制度是存在差异性的,有一些公司利用各个国家之间税收体制的差异性而实现了少交税的目的。爱尔兰也非常积极地参与到这个层面的讨论当中来,做了一些改变。
美国《国会研究》2011年发布的一份报告称,1952年美国公司税占联邦税收的32.1%,个人税和工薪税各占42.2%和9.7%。现在,公司税仅占8.9%,个人税和工薪税各占41.5%和40%。
美国参议院报告援引Audit Analytics研究称,从2008到2012年,向SEC报告称将未缴税收益用于海外无限期再投资的罗素3000企业增加了11.4%,未缴税投资数额增长了70.3%。
受二十国集团委托,2013年,OECD发起了BEPS(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该行动计划试图以“税收要与实质经济活动和价值创造相匹配”为原则,重新界定国际税收规则;尤其要避免跨国企业利用国际税收规则的不足,以及各国税制差异和征管漏洞,造成对主权国家税基的侵蚀。
2014年9月,OECD公布了7项成果。OECD税务政策中心主任圣亚当斯(PaSCal Saint-Amans)称,大型跨国企业试图通过法律安排、减少缴税的行为备受关注。“这是不公平的,也不应该,因此我们要解决国际性的税务问题,改变规则,让这种行为难以再发生。”
7项成果对转移定价有了新的定义,参与国同意采取各国独立的税务模式,即公司在每个国家都要单独报税、利润等。不过,这些意见尚需税务部门批准。
共有44个国家参与该项目,其中34个OECD成员国,10个非OECD成员国。中国由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以OECD合作伙伴身份参与BEPS行动计划,与OECD成员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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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