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关逾近,各种促销方式是层出不穷,什么“周末团券”“多点菜品按原价”……如此类似的网络团购,以其便捷、实惠的销售模式,会深受广大消费者特别是年轻人的喜爱。但由于团购活动还涉及团购网站,因而消费纠纷时有发生。
近日,某地一消费者李女士“团”了一项KTV消费套餐,都约好了朋友去唱歌,预定时才被告知“团购券周末无效”。李女士只好放朋友“鸽子”。
团购遭遇“周末无效”
不久前,李女士在团购网上花38元购买了一张“某某量贩式KTV”的团购唱歌券。当日上午,她打电话订厢时才得知,团购券不能周末使用。
“如果写明周末不能用,那我们这些上班族根本不会去团购!”李女士得到回答后感觉受到欺诈。如今被告知周末不能使用之后,李女士觉得既不好推掉邀约,又愿意去那里全款消费,她认为,是KTV娱乐服务经营者或团购网平台,涉嫌以虚假信息欺诈消费者。
从李女士团购时的页面截图看到,在该项团购套餐的“温馨提示”里,对使用说明中未提及周末不能使用(其他团购套餐有此提醒),而在套餐内容一项才有“周一至周五白天场”的字样。
致电KTV娱乐服务经营者询问情况,前台工作人员回答称,他们与团购网站是合作关系,网页上的信息是属于团购网站负责的,但是团购的消费规则以KTV娱乐服务经营者的解释为准。随后,李女士只好去找团购网申请退款,才将消费款全额要了回来。
律师说法:经营者和团购网负有连带责任
对于李女士的遭遇,地方一律师事务所蒋律师认为,该KTV经营者不能以“信息是团购网发布的”为由,单方解释消费活动规则。因为这样的团购消费活动,其规则是一种格式合同。蒋律师介绍,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蒋律师还提到,团购网同样对消费者的这起消费行为负有连带责任,如果因发布的信息影响到消费者的知情权,团购网应该给消费者退款。
2012年,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关于加强网络团购经营活动管理的意见》规定,团购网站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服务信息应完整、准确、清晰,不得故意隐瞒关键信息,确保发布的商品或服务信息与实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保持一致。同时,应当事先向消费者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价格等主要信息,并在合同中列明配送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退款条件、售后服务等内容。
消协提醒:团购之后要向经营者直接求证
地方消委会有关人员介绍,网络团购作为新型购销方式,不像以前消费者直接面对经营者那么明了,而是还涉及团购网站,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有时理不清,因而消费纠纷时有发生。
如服务缩水、分量打折、商家不履行承诺、团购后商家关门、停业等。据中国消费者协会曾发布提醒称,在进行网络团购消费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要尽量选择资金实力强、信用资质好、规模大的团购网站去消费,不要为了图优惠而增加自己的消费风险。
二、要了解团购网站的服务承诺、纠纷处理程序以及商家的消费提示、团购券的使用规则等,同时保留好相关记录,便于事后作为维权依据。
三、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在付款时要尽量选择第三方支付平台付款,切忌向个人账户直接付款。
四、要尽量在团购消费券有效期内尽早消费,以降低因商家倒闭、停业等原因而产生消费纠纷的风险。
五、消费后要注意索要发票,发票是交易的凭证,也是消费者维权的重要证据。
常见团购问题
价格变更滞后:王小姐用手机在某团购网上“团”了某素食馆的自助情侣套餐,原价50元,团购价40元。她和男朋友到店里消费才发现,店里早已经降价,每人每份套餐从25元降为20元。她认为,团购网不及时更改“原价”,不仅让她误以为“实惠”,还白白浪费她的上网流量。
限制消费权益:“团购券消费仅堂食”“不提供打包服务”这些厅堂告示,只有消费者进店了才看得到。黎先生在某餐馆请客,饭后让服务员帮助打包却遭到拒绝。服务员指着厅堂告示称,消费者购买了团购产品,已享受了相关优惠,故不能再提供相应的服务。在黎先生强烈要求下,服务员最后收取3元的打包费后才提供打包餐盒和打包服务。
对待团购不公:以团购消费不能同时享受店内的其他优惠为由,加重消费者的负担。消费者姜先生在网上团购了118元的4人套餐火锅。他到店里实际消费中,另点了一个在点菜区标价为38元的羊肉卷,但结账时却发现这份牛肉卷按原价58元结算。服务员解释,这是“团购顾客不可同时享受店内其他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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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