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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人肉搜索小偷,到底违不违法?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时间:2014-12-19我来说两句
信上,很可能因侵犯他人的隐私而触犯法律。“可以说,马小姐很好的掌握了‘人肉搜索’的度,对于网友发给她的嫌疑人信息,她并未在网络上公开这些信息,也没有通过网络寻找这些嫌疑人,而是把获得的线索交由警方处理,这无形中给她自己规避了许多不必要的麻烦。”

在台州这起案件中,若是报警的小姑娘发布了网络“通缉令”,是否无需承担法律责任呢?记者就此采访了兆辰汇亚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胡海容。

胡海容告诉记者,目前国内并没有判定类似情况为侵权的先例。他分析,在这个案例中,所拍人物和行为均出现在公共场合,因此并不存在侵犯隐私权的概念; 而视频发布者在使用他人的肖像时也并非基于营利的目的,因此也不构成侵犯肖像权。不过,他提醒网友,基于视频内容对他人进行“人肉搜索”,在没有确认的情况下,将他人身份信息公布在网络上,甚至擅自认定对方为“窃贼”,那么可能涉及侵权。

上海市万隆众信律师事务所金玮律师表示,“人肉搜索”更多是在人与人的沟通交流中寻求答案,如果这个利器使用不当,很容易引发无可挽回的后果。

转发未经核实“偷车贼”个人信息要担责

“对于‘人肉搜索’,目前人们的态度是褒贬不一。有的人认为,它可以揭露各种不道德现象与贪腐现象,震慑不法分子,并可在不法分子身份未知的情况下,以高效率搜寻其确切身份。但也有反对者认为,在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泄露风险,‘人肉搜索’ 让公民隐私陷入尴尬窘境。”金玮律师表示,今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通报《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直备受争议的“人肉搜索”正被逐步纳入到法治管理的范围中。

从该《规定》的内容来看,不管有没有恶意,一旦帮助他人发布、转发信息,造成侵犯隐私权的事实,就很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此一来,“人肉”有风险,“转发”也要小心。以马小姐的遭遇为例,如果她擅自发布网友提供给她的“偷车贼”信息,很可能要担一定责任。网友若擅自发布或转发未经核实的“偷车贼”信息,同样也可能要担责。

对于部分网友指责小姑娘没有当场指证小偷的看法,台州警方认为,当市民发现不法分子正在实施违法行为时,首先要考虑自身安全,如果没有能力控制不法分子,不要轻举妄动。

[法律链接]

最高院:“人肉搜索”免责有前提

2014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开始实施。

司法解释明确,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司法解释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朱巍表示,我国侵权责任法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是放在个人隐私的范畴之内,对于个人信息的界定、保护的范围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这次的司法解释第一次将个人信息上升为人格权进行保护,对保护范围进行了详细界定。”

司法解释实施后,不少网友提出疑问,认为司法解释相关规定是对“人肉搜索”的禁止,不利于网络反腐等。

“个人信息也应当是可以被合理使用的,为反腐利用网络进行‘人肉搜索’,属于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的,就应当可以免责。”朱巍说,司法解释中明确写出了在网络上公开个人信息可以免责的几类情形,包括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在约定范围内公开、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等。 (新华社)

[谨防“人肉悲剧”]

店主“人肉通缉”偷衣顾客 广东一少女最终跳河自杀

店主蔡晓青赔偿12万、因侮辱罪被判刑1年

因“人肉搜索”引发的纠纷并不少,道德审判的大棒也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人肉搜索”的道德和法律风险,忽视了对社会的危害和破坏性。今年的“广东人肉搜索第一案”,被法律界认为具有警示意义。

2013年,12月,因怀疑顾客偷了一件衣服,汕尾陆丰市一服装店主蔡晓青将顾客视频截图发上微博求“人肉搜索”,2天后该顾客不堪压力跳河自杀。2014年9月5日,汕尾市中院对该起“人肉搜索”案进行公开宣判,维持原一审以侮辱罪判处被告人蔡晓青有期徒刑一年的判决。

这是一起因网上“人肉”引起的悲剧,也被称为“广东人肉搜索第一案”。去年12月2日,被告人蔡晓青因怀疑中学生徐某在陆丰市东海镇金碣路32号其“格仔店”服装店试衣服时偷了一件衣服,当天晚上6时许将徐某在该店的视频截图配上“穿花花绿绿衣服的是小偷,求人肉,经常带只博美小狗逛街,麻烦帮忙转发”的字幕后,上传到其微博上。

“人肉”偷衣服的微博发出一个多小时后,网上的“人肉搜索”就将徐某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所在学校、家庭住址和个人照片全部曝光,并且这些信息又被服装店主蔡某用微博发出。一时间,在网络上对徐某的各种批评甚至辱骂开始蔓延,也引起了很多徐某同校同学和社会上很多人对她的非议。12月4日凌晨,徐某在陆丰市东海镇茫洋河跳河自杀。

同日12时许,徐某的父亲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女儿徐某因被他人在微博上诽谤是小偷,造成恶劣影响而自杀。南堤派出所民警到陆丰市东海镇金碣路服装店对蔡晓青进行盘问,并将其抓获归案。

案发后,蔡晓青的父母与徐某父母达成和解协议书:蔡晓青一次性赔偿徐某父母12万元。

汕尾市城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蔡晓青因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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