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人影视字幕组发布微博称:土豆网上的美国选秀节目《美国之声》(The Voice)视频盗用了其翻译的字幕,并删除了译者名单,字幕组与交其涉,却反被土豆网指责其翻译字幕非法。此事涉及一个法律问题:未获《美国之声》视频权利人翻译授权,人人影视字幕组翻译的字幕受《著作权法》保护吗?
先剧透下我得出的很有意思但有点绕的结论:虽然字幕组之前没拿到翻译授权,但土豆网使用字幕的行为相当于追认翻译行为合法,因此,人人影视字幕组有权要求土豆网停止使用其字幕。下面是具体的分析。
《美国之声》是一个选秀节目,其视频法律上属于录音录像制品,如果网友自己没事练习英语,对其翻译当然并不违法,但如果把翻译内容发布到网上,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确实需要权利人的同意。但人人影视字幕组翻译了大量国外电视连续剧、电视节目和电影,目前没有看到有权利人对他们进行维权的报道,这又是为啥?
商业是复杂的,中国是世界上意识形态管控最严格的国家之一,政府官员们还有着非常强烈的保护国内市场和中国文化的保护理念,这些交织在一起使国外影视剧和节目进入中国市场要经历相当严苛而复杂的漫长审批手续,而且有很多作品无法进入中国。此背景下,外国影视剧和节目的权利人就会以一种比较矛盾和无奈的心态来对待中国互联网上的盗版视频以及相应的字幕。
维权要花钱,花精力,但如果只有少部分作品能合法进入中国,那大规模打盗版视频和相应的字幕也不会增加自己的商业利益,相反,以盗版方式传播却可以规避政府审查,为正版节目开拓市场,在商言商,这也是一个很现实的选择,况且在法律上,权利人是握有主动权的:
字幕组翻译《美国之声》的字幕实际也是一个创作行为,其翻译成果包含了字幕组成员的创造性劳动,但由于其翻译前并没有获得权利人的许可,因此,这些翻译的字幕只是理论上存在归入《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的范畴的可能性,是不是能真正获得法律的保护,取决于作品权利人的态度。
这里可以适用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效力待定合同的理论,即翻译的字幕翻译前虽然没有取得《美国之声》作品权利人的许可,但如果权利人事后对其认可的,那么这些翻译的字幕就获得了授权,应当属于合法的作品,反之,则翻译的内容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在权利人认可之前,未经许可翻译的字幕属于效力待定状态,既不属于违法,也不属于合法。
根据前面的分析,有意思的结论就出来了:其他网站用人人字幕组翻译的《美国之声》字幕不一定需要翻译者授权,因为这些字幕是不是受法律保护还没确定,但土豆网却必须要获得授权。因为作为《美国之声》节目视频的合法引进者,土豆网当然有权自行或通过第三方对作品进行翻译,因此,他们在视频中嵌入了人人字幕组的翻译字幕,在法律上应当视为以权利人身份追认了字幕组翻译行为的合法性。因此,自土豆网使用始,字幕的法律状态就从效力待定变成了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合法作品。此时,作为翻译作品的著作权人,人人影视字幕组当然有权要求包括土豆网在内的任何人未经许可使用其作品。
从微博内容看,其实人人影视要求也不高,只是要求土豆网署名而已,此事应该不会闹上法庭。最后,我和土豆网及人人字幕组之前均无合作,本文不涉及利益冲突问题。本文的分析纯为个人观点,未必正确,欢迎大家批评指正。最近更新较少,上一篇博客还是两个多月前完成的,原因是律师业务比较忙,没空写文章,在这里向关注我博客的朋友们致歉。
本文作者:游云庭,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识产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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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