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纠众滋事、抢劫、盗窃、致人伤亡,最终难逃法网各自获刑。4月22日记者获悉, 兰州中院对多次实施抢劫、伤人、非法拘禁的施林、朱兵等犯罪团伙成员进行了判决。
以故意伤害罪、盗窃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等,依法判处11名被告1至18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相应民事赔偿。而在此11名被告中,最大的年龄只有22岁,其中5人还是未成年人。
酒城发生口角 持刀纠众捅伤人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月31日凌晨,被告人朱兵在兰州市七里河区敦煌路一酒城电梯口与被害人姜某、李某等人相遇,双方发生口角,朱兵伙同李奇、牛喜、岳辰4人对姜、李2人进行殴打。
朱兵、李奇持匕首在姜、李身上捅刺,牛喜用皮带在姜、李身上击打,岳辰持啤酒瓶在姜某身上捅刺,致姜某肝破裂,双侧血气胸,李某全身多处创口及左胸前积血。经法医鉴定,姜某属重伤,李某属轻伤。
2012年11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施林、马金、陈虎、王明预谋后,由陈虎、王明在永登县八中门口将被害人葛某强行带至永登县城关镇引大路一茶府包厢内,对其恐吓、殴打后索要人民币1万元但未果,于当日14时许将葛某放回。
次日12时许,被告人施林、马金、陈虎、王明、索光预谋后,由索光、陈虎、王明在永登县八中门口将被害人龙某强行带至永登县城关镇人民街一招待所内,对其恐吓,殴打后索要1000元,并派陈虎、王明紧随龙某回家取钱未果。
当日14时许,施林、马金、索光预谋,由马金、索光进入龙某家中,索光将龙某床上一部三星手机盗走,所盗手机3人变卖分赃挥霍。
纠众网吧滋事 当场捅死收银员
2012年11月20日,施林、马金、陈虎、王明、索光在被害人白某位于永登县城关镇青龙路一小卖部踩点后,抢走小卖部价值472元的香烟等物,5人在兰州销赃挥霍。
次日22时许,施林、李奇、李畅、安林、马金、陈虎、王明、索光预谋后,在七里河区健康路一网吧滋事,与网吧收银员被害人韩某发生口角。
众人对韩某殴打、用匕首捅刺后,致其当场死亡,还破坏网吧数台显示器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韩系被他人用利器刺破心、肺脏致大出血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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