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南方周末记者 谭翊飞 发自北京
8月20日,北京市公安局原网监处处长于兵被以贪污罪、受贿罪、徇私枉法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成为北京公安系统因腐败被施以最高刑罚的官员。检方认定其涉案金额高达千万,其中接受瑞星公司贿赂420万元。
于兵曾掌管北京市的互联网信息安全工作,负责全市所有防病毒公司软件销售许可证的发放。
2005年,在两个月时间内,于兵因接受瑞星公司贿赂而制造了一起彻头彻尾的冤假错案。因为这起假案,另一家互联网防病毒公司——东方微点公司的副总田亚葵被无辜羁押11个月,一名技术人员被无辜通缉,在外躲藏两年后才敢返京。
三年后,假案败露,于兵仓皇出逃至南非,一个月后被劝回国并被逮捕。
另外两名涉案人员张鹏云和齐坤,受于兵指使参与制造了这起假案。此前,他们均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期3年执行。至此,北京公安局网监处的三名工作人员均已受到法律制裁。
2009年2月4日,于兵案庭审前,满头白发的被害人田亚葵等待办旁听手续。 (京华时报/图)
假案出笼
“办案民警对微点老总刘旭说,‘你们公司有两条出路’,一是卖给“像瑞星这样有实力”的公司,二是搬回老家福州去。”
这起冤假错案源于两家公司之间的竞争。
2005年上半年,成功研发出主动防御反病毒产品的东方微点公司,一边申请版权,一边在媒体上造势,推广新的反病毒理念。
这些文章引起了它的竞争对手瑞星公司的关注,东方微点公司老总刘旭曾在瑞星任总经理长达11年,瑞星公司清楚刘旭的实力,并知道东方微点即将有新产品上市。
按照公安部的规定,防病毒软件产品的上市需要取得销售许可证,而这个证件的颁发正是由公安部门网监处管理。在申请销售许可证之前,申请单位必须先进行备案和取得公安部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合格证。
为了阻挠东方微点公司的新产品上市,瑞星开始行贿计划。审判查明,瑞星公司前后向于兵行贿420万。
瑞星公司与北京市公安局网监处的关系一向颇为紧密,他们长期联合发布每日的病毒预警信息,一直引起行业内其他公司的不满,认为这是非正当竞争。
为了彻底阻击东方微点公司的新产品上市,阻止该产品进行检验,拿到了瑞星“好处”的于兵开始处心积虑策划假案。
2005年7月的一天,网监处副科长、网络案件侦查队队长张鹏云来到东方微点公司进行“资质调查”。网络案件侦查队的主要职能是侦破对信息网络的违法犯罪案件,网上情报侦查、对网络犯罪线索进行前期侦查等。
东方微点公司董事长刘旭回忆说,当天张鹏云问他,你们公司有人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吗?
刘旭说,没有。
刘旭好奇的是,张鹏云没有问任何有关公司资质的问题,而是拿出讯问笔录的信笺开始讯问,他当时就问民警,为何是这种信笺,对方回答说,随便拿了一叠纸。
张鹏云在事后供述时说,“从开始其实就觉得是胡弄的一个案子,本身是一个行政案件,根本不构成刑事案件。”然而,于兵非要让他们办成刑事案件,逼着他们找证据,每次开会于兵都说“能干的干,不能干的下沉”。所谓“下沉”,就是指下放到下面的派出所。
这次调查是东方微点公司厄运的开始。
事隔一天,7月7日,多名警察带着摄像机来到东方微点公司,他们查看公司的网络链接、电脑数据,并反复讯问多名员工。
这次视频拍摄镜头后来进入北京电视台的一个法制节目,警察问微点副总田亚葵电脑有没有连接网络,田亚葵说连了。实际上,田亚葵回答的是办公电脑连接了网络,而非测试电脑(用于测试病毒的电脑)。在防病毒公司,办公网和测试网有严格区分。
此后半个多月,东方微点公司几乎无法正常办公,多名员工被反复讯问、传唤,网警不断“引诱”他们回答问题。
一位当时参与办案的网监处民警牟巍在法院调查中说,“感觉张鹏云的态度就是一定要找出东方微点公司的毛病来,否则绝不收兵。”
田亚葵也预感到自己的处境不妙,在7月的一个周末,他把员工紧急召回公司加班,让他们对公司所有电脑加三层密,这些工作防止了公司研发资料被窃取。
在后来的又一次讯问,办案民警对刘旭说,“你们公司有两条出路”,一是卖给“像瑞星这样有实力”的公司,二是搬回老家福州去。
2005年8月30日,田亚葵被刑拘。此前,东方微点公司迫于无奈开始了秘密的逃亡行动,他们购买了北京到厦门的火车票,却在南平下车,租了辆大巴到福州。
10月份,北京市网监处对媒体发布了一则轰动全国的消息:北京市公安局破获国内首例防病毒公司传播病毒案。这个案子就是于兵一手制造出来的东方微点案。
在通过舆论高调办案的同时,他们在迅速编制一个谎言网,让假案成真。
炮制“病毒”
“在于兵的权力下,江民公司和金山公司也参与其中,被迫提供假证。”
2005年7月,参与办案的北京市公安局网监处案件队队长唐京利发现案件材料里没有报案材料,也没有受害人,于是问于兵。
于兵把齐坤叫到办公室,问齐报案材料写好没有。齐坤当时任网监处副科长,次年升为科长,2008年2月出任网监处网络管理处副处长。他从2004年 1月负责网络管理监察全国工作。网络管理处的主要职能是负责北京市直属门户网站及重点单位网站的管理,网吧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负责病毒管理、安全产品管理等等。
齐坤拿来一份材料给于兵看,于兵让齐赶紧找江民公司和金山公司提供假证。
在于兵的一手策划下,2005年七八月间,江民公司、金山公司和启明星公司分别向北京市公安局网监处书面报告了2005年5月至6月病毒高发情况。
江民公司的副总经理事后在供述中说,当时,网监处的人给他打电话说要掌握一些情况,让其公司写疫情报告,并对报告提出要求,“报告里的IP地址是网监处的人提供的”。
报告提交后历经一番修改,“写完后通过邮件发给网监处的承办人,他打电话说写的不行让修改,改完后又发给这个承办人,他说了行了,就打印了一份并盖章。”
而时任金山公司市场部经理在供述中说,他们公司出具的2005年7月初爆发病毒情况的说明,“内容是网监处拟好的。”
后来,据国家计算机病毒应急处理中心对2005年病毒疫情的分析检测显示,2005年五六月份的病毒疫情比较稳定,6月排名前三的感染数量百分比总体在下降。
北京市公安局网监处一名副处长后来也证实,“病毒每年都有,并不是2005年高发,现在看来应该是为做这个案子。”
报案材料找到后,还需要寻找受害人。
与东方微点公司共用一个路由器的健桥公司和思麦特公司被发现曾感染病毒。
时任健桥公司总经理的陈辉事后在供述中说,关于损失10万元的情况说明,内容和语言是网监处民警口述,由公司员工打印的。
张鹏云和齐坤的供述也印证了这一情况。张鹏云说,在发现健桥公司曾感染病毒后,他向于兵汇报,于兵让他按每家公司10万元左右的损失报,并且要求出具一个纸质的损失证明。
报案材料和受害人均具备之后,他们需要建立受害人和犯罪行为之间的联系。于是专门为此召开论证会,证明这些受害人的损失是因为东方微点公司传播的病毒所致。
包括江民公司、金山公司、启明星公司等多家防病毒公司的相关人员参与了论证会,他们大多数认为“使用同一公共物理设备的其他15家ADSL用户”有可能会传播病毒。但这并不是一个肯定的结论。
会后,齐坤把论证纪要给于兵看,于兵说格式不对,“要有一致性的专家意见。”
于是,齐坤按于兵修改了纪要,把专家意见“基本可以确定”改为“可以确定”,把专家的打印记录签字一页附到了新纪要后。
万事俱备,只欠东风。2005年8月30日凌晨,东方微点公司副总田亚葵被从家中带走。
网监处办公室副主任证实,田亚葵案的刑事立案审批手续他也签了字,“是补签的,签的时候于兵也已经签了”。
利益输送
“假案有诸多环节可以被败露,但最终还是顺风顺水地走完了全程。”
2008年8月2日,北京奥运会前夕,瑞星公司副总经理赵四章正准备通过北京首都机场出境,但被办案人员拦下。
赵四章是于兵专案组成立后,首个被控制的关键人物。
赵四章是瑞星董事长王莘的表哥,擅长于政府公关。正是通过赵的手,瑞星向网监处输送利益,让网监处制造假案。
目前,赵四章仍处于取保候审状态,尚未起诉,对于他的行为,到底属于个人行贿还是公司行贿,目前还未界定。
据刘旭称,查处这起假案的材料堆起来达1米多高。他给纪委有关部门提供的举报材料显示,2005年6月,瑞星就开始向网监处有关官员行贿。
瑞星公司的独立董事、北京中润会计师事务所也参与了造假。
赵四章后来在供述中说,于兵让其找一个熟一点的会计师事务所。2005年八九月份,张鹏云带领中润会计师事务所的人到思麦特公司和健桥公司进行损失评估。后来,北京市公安局装备财务处给这家事务所支付了评估费,这些账单和发票也列入判决书认定的证据中。
在后来的供述中,该所合伙人邹志文说,“评估过程中有一些瑕疵,健桥公司和思麦特公司的损失鉴定价值有点高”。
然而,这起假案的关键证据链条断裂并不在此,而是被指认传播病毒的电脑后来经过国家信息中心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的检测鉴定发现,被认定的受害人的电脑感染的四种病毒,该电脑中只发现其中三种,而且病毒从未激活过。
同时,用于上网的ADSL宽带的开通时间与病毒传播的时间也前后矛盾,在被指控的传播病毒时间,该电话机的ADSL宽带业务尚未开通。假案有诸多环节可以被败露,但最终还是顺风顺水地走完了全程。
假案披露后,背后的利益链条得以浮上水面。
于兵在一审宣判中被认定收受瑞星公司贿赂420万元。齐坤则在办案过程中,先后三次收受瑞星公司副总赵四章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至此,于兵等人一手制造的假案,后被北京市纪委定性为“假报案、假损失、假鉴定”的“三假”案件。
在于兵出逃前的几个月,东方微点公司的主动防御反病毒软件通过了公安部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验中心的检验,并取得了销售许可证。
此前,网监处曾给该检测中心发函,因为东方微点公司涉嫌刑事案件,产品推后检验。这一拖就是3年。
2008年北京奥运会,这一产品被用于开闭幕式电脑系统的病毒防御。然而,反病毒软件的最佳发展时期已经过去,东方微点损失惨重。
本文来源:南方周末 作者: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