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开心网(kaixin001.com)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指责千橡旗下的北京千橡互联不正当竞争,要求后者停止使用“开心网”作为网站名称,并对侵权行为进行赔偿。此案引进网络业界和社会的广泛关注。
2009年10月本案第一次开庭,千橡互联提出,“开心网”的网站名称和域名已经转让给千橡旗下另一公司千橡网景名下,开心网“告错人了”,令此案产生戏剧性变化。而开心网方面认为,这是千橡故意在拖延审判。
随后开心网追加千橡网景为共同被告。2010年2月,千橡网景以住所在北京市石景山区为由,向北京市二中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此案应在北京市一中院审理。
在此之前,本案另一被告千橡互联已经向北京市二中院和北京市高院就管辖权提出过异议和上诉,均被驳回。针对千橡网景的异议,北京市二中院认为,千橡互联与千橡网景同为本案被告,其中千橡互联的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属于该院辖区,所以对本案也有管辖权,驳回了千橡网景的异议。
对此裁定千橡网景表示不服,又向北京市高院提起了上诉,提出应以该公司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及千橡互联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不应按照其住所地确定本案管辖法院等两项主张。
对此上诉,北京市高院于5月18日下达了终审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针对千橡网景提出的两项主张,裁定书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而且,针对千橡互联的管辖权异议,一审法院及北京市高院都已经做出过裁定,本案管辖法院已经确定,不支持千橡网景的异议申请。对千橡网景提出的千橡互联不是本案适格被告的主张,北京市高院也表示“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开心网代理律师李云德表示,北京市高院的此次裁定进一步说明千橡在管辖权问题上做文章,前后四次提出异议及上诉,仅能达到拖延开庭时间的目的,不会对本案进程产生实质性影响,开心网有信心最终胜诉。
李云德表示,此前,北京市二中院已要求千橡不能再将“开心网”名称及网站域名再次进行内部及外部转让,因此本案的被告主体不会再发生变化。由于北京市高院的裁定为终审,意味着此类案件进行过程中最费时间的管辖权异议问题也已告最终解决,本案在程序上将能很快进入第二次庭审,业界所关心的判决结果,以及这一案件能否对解决网络行业的“无序竞争”有正面影响,也即将水落石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