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日,发改委等部门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提交的《关于落实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转变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情况报告意见和建议的报告》(下称《报告》)中,强调将加强对职工福利费的财务管理。
“将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上升到上报全国人大的报告中,过去还没有如此高的规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所长苏海南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收入分配改革:提低控高
《报告》提出,稳步提高职工工资收入,推动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大力推动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立;同时完善最低工资制度,加强对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情况的监督检查。
“可以说,《报告》在改善民生、提高收入方面,既关注了提高低收入群体收入水平问题,也关注了调控高收入包括高福利,符合人们期盼的‘提低控高’的要求。”苏海南说。
《报告》对加强个人收入调节方面,提出了强化税源监控,尤其要以高收入为重点。同时,加强对企业职工福利费的财务管理,严格控制职工福利费在职工总收入中的比重,严格控制以本企业产品和服务作为职工福利。
《报告》称,国家出资的电信、电力、交通、热力、供水、燃气等企业,将本企业产品和服务作为职工福利的,应当按商业化原则实行公平交易,不得直接供职工及其亲属免费或者低价使用。
据中国社科院研究员李实介绍,职工福利费在企业财务上有一些具体的支出项目,包括职工疗养、高温、取暖等相关的费用。而以无偿、低价的方式获得公司产品也是其中的一项,比如银行职工获得利率很低的贷款,电信部门给员工发放电信卡等。
“目前,职工福利费比重高、绝对额大往往只能在垄断性和利润过高的行业才能实现,在一般中低收入企业是难以出现的。”苏海南说。
在苏海南看来,《报告》对于该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重申,延伸到了控制福利费的比重,并且细化到福利不得直接供职工及其亲属免费或低价使用等问题。
“目前先提出这样一个要求,下一步可能还要详细地制定一些具体措施,逐步将这一问题解决。”苏海南说。
财务支出监管成关键
据了解,早在2009年11月,财政部已经发布了《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
“福利费分配作为一种普惠制,比重不宜过大,因为初次分配要更多地强调和绩效联系,平均主义色彩的收入比重过大不利于发挥薪酬的激励作用。”苏海南说。
事实上,我国对于职工福利支出过去已经有过明确规定,要求职工福利不能超过工资总额的14%。不过,由于缺乏监管,这项制度并没有很好地执行下去。
“落实监管是下一步解决垄断行业和利润过高行业职工福利过多、过滥、过高的关键。”李实说。
在苏海南看来,目前还需要进一步明确职工福利费的内涵和外延。目前说的福利费,往往都是通过津贴、补贴等形式发放的,因此,首先要从概念上明确界定。而福利费在人工成本中间可以有多大的比例,如果是维持过去相当于工资总额14%的比例,就要重申严格执行,如果研究认为可能偏大或偏小,就要抓紧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