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与骆某是一家网络公司职员,其公司主要经营彩票代购业务。客户在该公司网站上注册后,开设一个专用账户,将购彩票的钱预存入账户。客户通过该公司购买彩票,中奖后所得奖金也存到这个专用账户上。如果客户想兑现,在网上向该公司发出提款申请,该公司在24小时内将钱款通过支付宝转入客户的银行账户内。
丁某是该公司网络操作人员,其职责是每天下午4点前统计当天的客户提款申请,然后将申请材料提供给公司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根据丁某交来的材料向公司支付宝账户中存入钱款。然后,丁某再利用支付宝的批量付款功能将钱款打入客户的银行账户。
检方指控称,自去年6月开始,丁某在操作付款过程中发现,财务部门不具体审查他提交的材料,而且自己在通过支付宝付款时,有权限变更账户信息。受贪念驱使,丁某将客户信息篡改成自己的账户信息,利用支付宝将客户的钱款打到自己的银行账户上。为掩盖自己的行为,丁某每次都会在第二天重新提交客户信息,要求转账。公司财务人员不详细审材料,而是再次向公司的支付宝账户打款,丁某再将钱汇给客户。
因晚一天收到钱款,不少客户向该公司客服人员骆某投诉。骆某遂对丁某的操作产生怀疑,多次向丁某询问,最终获知真相并与丁某一同作案,由丁某操作支付宝,骆某敷衍投诉的客户,两人相互协作,分享赃款。
去年9月,公司负责人查账时发现财务账目存在问题,核对支付宝的网络记录,发现在付款记录中竟存在网络操作人员丁某的姓名,于是报案。据司法机关统计,自去年6月至9月间,两人共作案30余次,侵占公司钱款19万余元。目前丁某和骆某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