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牟利,马靖易、陆一等九人利用网络向境外制售盗版计算机软件光盘67.7万片等,非法经营额折合人民币8000余万元。昨天,市高级法院对这起特大侵犯著作权罪案作出终审判决,主犯马靖易、陆一分别被判有期徒刑7年、6年,并被处860万元、740万元巨额罚金。
一审法院认定,马靖易、陆一等人侵权的对象涉及21家境外知名公司100多个品种的软件。2003年7月至次年6月间,马靖易伙同其妻子李某(另案处理)先后雇佣并指使同案被告人于亦凡等人,以其成立的上海安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名义,采用租用网络虚拟空间、搜索客户、搭建网络销售平台等手段,低价向境外销售由他人生产的盗版软件光盘。这些盗版软件主要集中在杀毒软件和工程软件领域。
据法院调查,2003年12月至2007年2月间,马靖易、于亦凡、陆一等人通过他人组织生产盗版光盘共计44.2万片,以及盗版光盘的母盘和包装彩页、条形码、菲林片等。2003年7月至2007年2月间,马靖易指使于亦凡等人,利用网络向境外出售由他人生产以及指使陆一等人生产的盗版计算机软件光盘总计67.7万片、母盘15片及菲林片等,非法经营额折合人民币8000余万元。
同期,马靖易还通过其在美国的同伙,利用快递公司收取支票以及网上转账等方法获得境外赃款后,划入其成立的上海安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账户427.8万余美元,用于其经营公司的开销及个人消费。 一审法院认为,马靖易等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在共同犯罪中马靖易、陆一系主犯,遂依法分别判处马靖易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60万元;判处陆一有期徒刑6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40万元;判处其余从犯有期徒刑5年至2年,并处罚金610万元至240万元不等。
一审判决后,于亦凡等4名被告人认为一审量刑过重,向市高院上诉。高院审理过程中,4名上诉人均书面申请撤回上诉,表示认罪服判。市高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依法终审裁定准许于亦凡等4名上诉人撤回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