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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猝死 判黑网吧赔偿1.3万

2009-3-6成都商报佚名
    凌晨时分,16岁的少年在未办理相关营业执照的网吧上网,却突发疾病,心脏性猝死。其父母将该网吧老板邹某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36万余元。

  去年10月3日下午6时许,16岁的张亮与朋友相约出去玩。次日凌晨12时许,他们前往位于武侯区白佛桥的一家网吧上网。网吧的工作人员并未检查他的身份证、核对年龄,就允许他进入网吧上网。凌晨5时许,张亮突然晕倒在地,凌晨6时许经抢救无效死亡。

  随后,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对张亮进行了病理解剖,明确其死因符合心脏性猝死。李女士说,她发现儿子上网的这家网吧,并未办理相关营业执照就开门经营。“放任未成年人上网,网吧对我儿子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于是,李女士夫妇将该网吧经营者邹某告上法庭,要求他赔偿鉴定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6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查明,张亮确是在邹某的网吧上网时突发心脏病死亡,对此邹某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但由于张亮的死亡系其自身心脏疾病所引起,邹某对此不可能预见,可减轻其赔偿责任。并且,张亮属未成年人,其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要对他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结合案情,认为原、被告承担的责任比例为9.5:0.5。最后,法院判决邹某按比例,支付给李女士夫妇各项赔偿费用共1.3万余元。

  李女士不服,已向成都市中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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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成都商报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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