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丁宁原是上海电信有限公司南区电信局营业员,在负责办理ADSL宽带业务期间,得知公司的宽带业务流程系统存在漏洞,遂与本案另一被告,原上海电信住宅宽频网络有限公司营销员胡涛共谋侵占ADSL宽带服务费。
自去年3月起,被告人胡涛采用熟人介绍、在购物网上发贴等方式招揽ADSL宽带安装用户共计729户,以较低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共计人民币76.7万余元。尔后,被告人丁宁使用本人及其他营业员的工号进入公司ADSL宽带业务流程系统,将用户资料输入系统并对支付方式做了从按月到按年的修改,造成公司服务中心误以为这些用户都已缴清了当年的宽带服务费而不再按月收费。被告人丁宁、胡涛从中共获赃款64万余元。
去年10月,两被告在得知事情败露后,向公安机关自首,后一审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丁宁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胡涛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两被告认为量刑过重,提出上诉。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丁宁、胡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同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职务侵占罪名成立。原审判决并无不当,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