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今日早报》报道,“穿着睡衣在家上网、每月收入轻松过万”,“鼠标点点、财源滚滚”,“一边上网一边赚大钱”……近来,杭州一些网站论坛里,铺天盖地出现了一些招聘网络推广员或网络兼职人员的信息,声称只要会发帖子、电子邮件,会用QQ聊天,并且每天上网1-2小时,月收入就可以轻松上万。
这个“看上去挺美”的赚钱方式,实际上是一个彻头彻尾的骗局。记者调查后发现,“一夜暴富”神话的背后,网络传销的黑手正伸向有可能上钩的网民,快速致富的“诱饵”已成为害人害己的毒药。
网络传销登陆杭州
刘振华每天上班后的第一件事情就是打开电脑,收取电子邮件。
那天上午,刘振华如往常一样打开公司的个人邮箱,连续几个标题为“穿着睡衣挣钱,月收入过万”的邮件充斥着他的邮箱。
如果在以往,刘振华会毫不犹豫地把这些邮件删除,但由于这些邮件所属的是公司邮箱VIP专区,他好奇地打开了它们。
邮件的核心内容是让他去推广一个叫做“百万88”的主页制作系统,加入推广联盟必须首先申请成为会员,入会费是150元,好处是可以再去发展“下线”加入建站联盟,通过“下线”再去发展“下线”,四级以上的“下线”每人可以获得网站10-50元不等的“提成奖励”。
作为营销商品,“百万88”提供一种个人主页服务系统,包括个人网站、网上商城和个人博客,这样可以轻松地拥有一个完全自主设计的个人主页。
刘振华的职业让他识别出这是一个骗局,他是杭州恒业网络信息有限公司的营销总监。“自从出现了像博客中国这样的网站后,个人主页系统几乎是一文不值的,随便哪里都能找到免费的,150元的价格简直就是抢劫。”
刘振华认为,“百万88”最直接的目的就是圈钱,而营销者所运用的发展“下线”的营销模式很可能就是一种传销的网上变种,只是披上了“ 电子商务”的外衣。
暴富就是靠吃下线提成 记者根据一则招聘信息上提供的网址链接,进入一个名叫“黄金创业网”的网站。根据该网站上提供的QQ联系方式,记者与一个网名叫“/tp月赚万元”的网站站长取得联系,她自称陈小姐,并极力推荐记者成为临时会员,称只要交150元的入会费,就可以成为网站站长,总部会免费赠送一个价值400元的网上商城,可以卖东西赚取差价;更直接赚钱的方法就是推荐别人入会,赚取会员入会的提成费。
“经过你推荐入会的会员,他交的会员费你可以直接提成50元,然后他再拉下线入会,你又可以得到50元,再下面两级的会员你会得到10元的提成,每个人只能拥有四级,但每级的人数是没有限制的;比如你现在经过我推荐入会,你就是我的第一级代理,我可以提成你50元的入会费,你发展的第四级代理入会时,就变成了我的第五级代理,我就不再提成了,所以如果想持续赚钱,就要不停发展自己的一级代理。”陈小姐对记者说。
至于如何月赚10万,陈小姐解释道,假设你每月发展10个人成为会员,而每个人又发展了10个人,那你每月可以发展的下级会员是10+10×10+10×10×10+10×10×10×10=11110人,那么你的收入是这样的,以A、B、C、D、E5个层面为例,你作为A介绍B加入会员,你有50元进账,10×50=500元;B介绍C加入会员,你也有50元进账,100×50=5000元;C介绍D加入会员,你也有10元进账,1000×10=10000元;D介绍E加入会员,你还有10元进账,10000×10=100000元;所以你每个月的收入是115500元。
网站备案与实际内容不符 根据知情人提供的线索,记者联络到了黄金创业网负责人之一的网络总监,他的网名是“网钱*房车”。
“网钱*房车”向记者宣称其网站的营销方式并不是传销,“我们的网站是经过国家正规ICP备案认证过的网站,在信息产业部ICP备案号为:鲁ICP备05053613号。”
“网钱*房车”继续说道:“我们是一个大型商业网站,开办已有两年,会员超过10万人,若是非法,早就被关闭了。”他反复强调其网站的合法性,为了让记者相信,他还将网站的营业执照扫描图片发给记者,并表示公司的地址就在济南市金星大厦13层208室。
当记者通过国家信息产业部的网站备案系统,查询“黄金创业网”的详细信息时,虽然网站备案号的确相同,但网站实际内容却并不相符;随后,记者拨打了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热线95169001,一位管理人员告诉记者,备案管理只针对网站域名和其IP地址备案,在网站内容上传到互联网以前对其备案资料予以审核,至于备案后网站
经营的内容是否合法,则需要由工商、通信管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监管。
济南市工商局注册部门负责人曹鸣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黄金创业网并没有经过注册。
打击网络传销有法可依 针对近日在杭州一些网站上铺天盖地出现的这类招聘信息,杭州市相关部门表示,这可能是传销在网络上的一种变种,是一种新兴的犯罪手段。
不过对于什么是网络传销,法律上尚未有明确的界定,“但是在监管上其实还是有法可依的。”杭州市律师
协会 知识产权与信息网络业务委员会主任袁施敏告诉记者,“我国发布了一系列法规禁止非法传销活动。网络非法传销也属于禁止之列,它只不过是把犯罪事实搬到了网络上进行,只要有证据证明网络虚拟世界的状况构成了客观社会传销,在工商界定后,一样可以利用法律进行制裁。虽然目前我国并没有全国性的电子商务法规,但是有全国性的《电子签名法》,就可以将互联网上行为进行主体资格现实固定化,并解决了如何对网络虚拟性进行法律惩罚。”
“不过由于网络传销突破了地域限制,如何管理跨地域甚至跨国界的网络传销,就成为职能部门面临的难题之一。”袁施敏主任说。(李长灿 胡元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