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秀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3月29日凌晨时分,被告人黄某纠集绰号“小毅”、“小胡”、“老湿”等五名男子(均另案处理),携带砍刀、棒球棍等工具去到梧州市万秀区新兴一路某网吧找被害人李某谈判。谈判未果,双方发生打斗,黄某一方持刀砍伤被害人李某、陈某和王某。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的头面部软组织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陈某右手食指骨折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脊柱四肢瘢痕长度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右手食指功能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王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合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法院遂根据我国刑法以及该案件的其他量刑情节,对被告人黄某判处上述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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