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宫恩亮上班期间,将前来上网的西某致伤,宫恩亮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雇主邹建新则依法承担了民事赔偿责任。2014年3月30日,新疆阿瓦提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宫恩亮有期徒刑六年。法院判决邹建新赔偿西某医疗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18030.01元。
2013年1月8日凌晨5时许,被害人西某等人酒后来到阿瓦提县阿瓦提镇拥军街动感网苑,因该三人证件不齐,网管宫恩亮不同意给其开机上网,西某便去找网吧老板邹建新评理。西某转了一阵,没找到老板,便用手示意宫恩亮过去,乘其不备扇了一巴掌,宫恩亮随即挥刀扎向西某左肩。西某被送往农一师医院住院治疗4天,支付医疗费3674.68元。
经法医鉴定,西某因“左臂丛神经损伤”的伤情为重伤,伤残程度为六级。宫恩亮被提起公诉,西某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邹建新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42587元。
2014年3月30日,阿瓦提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宫恩亮有期徒刑六年。
法院认为,宫恩亮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西某在庭审中明确表示放弃对宫恩亮的民事赔偿主张,而直接向老板邹建新提出的主张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同时,由于西某自身负有过错,对于其主张的赔偿责任应自行承担次要民事责任。
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邹建新赔偿西某医疗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18030.01元。近日,该判决已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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