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在柳州市北雀路一家网吧上网时不幸触电,后被送往医院救治。出院后,因赔偿问题,该男子将当事网吧诉至法院。2013年12月31日,柳北区人民法院下达判决,由网吧赔偿阿科医疗费、住院费等费用5000余元。
2013年7月21日晚,从融安来柳打工的20岁男子阿科来到北雀路一家网吧上网,办好上网卡后,他找了一个座位坐下准备上网,由于一旁的风扇离自己太近,风太大,他便起身想将风扇拿远一点,结果碰到风扇把手时却发生触电。阿科大叫了两声“救命”后就动弹不得,身后一名男青年见状立刻拉开他的座椅,他才得以脱险。
10多分钟后,闻讯赶到的“120”急救车将阿科送至医院救治。阿科的女友赶到医院得知情况后,立刻报了警。在阿科住院治疗期间,网吧负责人曾到医院了解情况,却拒绝支付治疗费。阿科的家人多次找其协商,该负责人却否认阿科是在网吧被电伤并拒绝赔偿。
出院后,阿科将网吧诉至柳北区人民法院。庭审中,阿科称,他是在网吧消费时被电,有网吧的监控录像和“l20”的出诊记录为证。网吧否认这一事实而拒赔的行为,已经侵害他的合法权益。此外,阿科还向法庭提交了出院记录、疾病诊断书、网吧监控视频光盘等证据。而网吧没有派人到庭应诉,也未作答辩和提交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而网吧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不作出答辩,视其已放弃依法享有的质证、抗辩等诉讼权利。因此,法院对阿科提供的上述证据的效力予以确认,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法院审理认为,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阿科在网吧消费时因接触电风扇触电,网吧作为提供上网服务的经营者,未能确保其营业场所内的电风扇处于安全状态,即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应当对阿科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最终,2013年12月31日,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本文来源: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 作者:何书俊 叶青 沈桐生 作者: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