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院对上诉人关于其影片来自互联网的主张不予采纳,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深圳中院知识产权审判庭邓婧法官认为,未经权利人许可在所经营的局域网网吧内,网吧利用局域网络服务器向不特定公众提供影视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侵犯了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在目前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对此,网吧的经营者普遍存在认识上的误区,行业协会也未就此提出自律要求,文化市场监管力度不够,网吧上网公众知识产权法律意识不强,多重因素造成上述案件时有发生。
在关注网吧行业时下面临的产业困境的同时,鉴于其处于信息传播和产业经济链条的末端,经营者对版权的审查能力极为有限,而网吧的消费群体多为基层民众和学生,若苛求网吧对作品版权进行实质审查,与其地位不相符,也有悖于信息化产业发展政策。而作为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站可以从源头上控制和防范侵权影视作品的传播,有能力亦有义务对其提供的影视作品是否具有合法授权进行审查,在源头上防范侵权作品传播。
在网吧侵权案件中,要求网吧提供影视作品合法来源的裁判标准可兼顾版权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人和网吧三方利益,即引导网吧经营者规范经营行为,积极购买具有合法资质的网站的影视平台以免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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