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取得互联网上网服务许可证,私自投资几台电脑,连通网线,就做“别人上网我收钱”的发财美梦。近日,广丰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2009年,广丰县电信公司在广丰县桐畈镇上村,租用被告人周某的房屋开设信息站。面对免费的电脑和移动宽带,被告人周某贪心顿起。同年下半年,被告人周某在未取得工商、文化等部门颁发的互联网上网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增设电脑,利用路由器分配宽带信号,以当地的村民、学生为客源,非法经营收取上网费用。案发时非法经营额达10万元。
广丰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在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互联网,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被告人周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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