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31日晚,被告人何木根在靖安县东方东路一网吧上网把钱用完后,经过网吧门口时,见门口停了好几辆电动车,遂采取撬锁搭线的方式盗得失主张某的新日牌电动车一辆,赵某的爱玛牌电动车一辆。被告人何木根分别将两辆电动车卖掉,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4923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木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492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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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光明网> 人民法院频道> 作者:黄聪 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