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控制吸烟条例》自2013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规定,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控烟不力的,由控制吸烟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不听劝阻的,处200元的罚款。
机关、餐厅、出租车全部禁烟
《条例》不设缓冲期或过渡期。根据《条例》,我市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其他规定禁止吸烟场所内禁烟。
其中,室内公共场所包括供公众进行社会活动或者提供购物、餐饮、住宿、医疗卫生、教育培训、休闲娱乐健身等服务的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包括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室内工作场所以及电梯、楼道、餐厅等公共区域。公共交通工具包括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火车、地铁、轻轨、船舶、民用航空器等公共交通工具内以及室内外等候区域、站台。
违规吸烟个人罚200元 单位3万元
条例规定,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控烟不力的,由控制吸烟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不听劝阻的,由控制吸烟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的罚款。
吸烟者不听劝阻的或者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不履行劝阻职责的,任何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
本文来源:青岛早报 作者:谢小真 作者:青岛早报 作者: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