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网吧聘用未成年人做管理员,网吧内发生凶案时未能有效地防范和制止,导致一名前来上网的男青年被人捅伤和殴打致死。6月19日,来宾市中级法院民三庭以网吧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终审判决网吧业主承担30%责任,赔偿男青年父母4.5万元。
男子网吧被刀捅
2011年7月27日凌晨1时许,合山市河里乡男子韦兰正在亲戚家喝酒,席间接到别人打来的电话,说他妹妹韦梦又被男青年吴某接离村子去外面玩,顿感十分恼火。同在一起喝酒的韦敏、韦忠听说后,也想帮韦兰教训一下吴某。
于是,三人骑摩托车来到河里街,用布蒙面挨个进网吧寻找,在一网吧发现了正在里面上网的吴某和韦梦后,韦敏冲上前用随身携带的弹簧刀朝吴的胸腹部捅了三刀,韦兰和韦忠则用拳脚和网吧内的塑料凳子对吴进行殴打。吴被捅伤后,跑出网吧躲到附近的供销社大院内的一辆车子底下,紧追而来的韦兰和韦忠从车底将吴某拖出来殴打,并扯着吴某的头部猛撞铁门。教训完吴后,三人将其拖出供销社大院外丢弃。
韦敏、韦兰、韦忠三人离开后,网吧管理员蒙某拨打110报警,并与韦梦将吴某送往医院,吴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网吧一审被判无责
案发后,吴某的父母亲起诉到合山市人民法院,要求韦兰、韦敏和韦忠以及网吧业主韦某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万元。
合山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韦敏、韦兰、韦忠故意伤害吴某致死,应承担侵权责任。韦忠侵权时年龄未满18周岁,且没有经济能力,应当由其法定监护人父母亲承担。韦某作为网吧业主,对吴某的死亡无法防止或制止,且事件发生后,网吧管理员蒙某拨打110报警并与韦梦将吴某送往医院抢救,已尽了相应的救助义务。因此,韦某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没有过错,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由此判决,韦兰、韦敏以及韦忠的父母亲共同赔偿给吴某的父母亲15万元。
终审认为未尽义务
一审判决后,吴某的父母亲不服,上诉到来宾市中级法院。他们认为网吧业主韦某存在明显过错,致使其儿子吴某遭受二度侵害,网吧应承担相应责任。
来宾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本案中,韦某作为网吧业主,雇请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蒙某做网吧管理员,导致网吧管理员不能有效地防范和制止三名蒙面人进入网吧;且看到吴某在网吧内遭受蒙面人用刀捅伤,蒙某未及时报警,只是在三名蒙面人作完案逃离现场后才报警,应认定网吧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韦某作为网吧业主,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于损害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鉴于网吧老板韦某的过错程度,来宾中级法院改判其承担15万经济损失的30%责任,即赔偿给吴某的父母亲4.5万元,其余10.5万元由韦兰、韦敏以及韦忠的父母亲共同赔偿。
本文来源:黄必成 张荣静 韦海燕 作者:黄必成 张荣静 韦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