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杜杰克窜到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超越网吧,将正在上网的被害人林发仕的黑色翻盖“大显619”牌手机盗走,折合人民币356元;2013年2月15日6时许,被告人杜杰克再次窜到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超越网吧,将爬在桌子上睡觉的被害人李修仁的白色直板手机“晨信”智能手机盗走,折合人民币929元。案发当日,被告人杜杰克被被害人发现并扭送公安机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杜杰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杜杰克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经公安机关追缴己退还被害人被盗的手机,均具从轻处罚情节,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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