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20岁的何某明是澄迈县人,初中毕业后在海口生活,没有稳定的工作。2011年10月24日凌晨4时,何某明从海口市坡博村博巷路一网吧出来,发现电动车丢了,便要求该网吧老板陈某文赔偿,遭到拒绝。27日晚10时,何某明纠集刘某坤、陈某权等21人计划报复。28日凌晨,何某明、刘某坤等13人来到该网吧附近。叶某亮等4人先进入网吧上网,随后刘某坤等4人在网吧吧台抱起一台电脑显示器,往值班网管符某身上砸去。一行人持斧头或棍棒对网吧内的电脑显示器进行打砸,共毁坏网吧内电脑显示器14台和玻璃门1扇。几分钟后,何某明一伙人逃走。经鉴定,被砸坏的电脑显示器等财物共计价值6906元。
龙华法院审理认为,何某明伙同他人故意毁坏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毁坏财物罪。近日,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何某明有期徒刑1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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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海南特区报 作者:刘凡静 白文英 黄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