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3日早上,被告人林小兵在新余市某网吧上网时,发现失主周某在其上网的电脑桌上睡觉,将一部黑色苹果iphone4手机放在电脑桌上,被告人林小兵乘机盗走,赃物价值人民币4599元。几天后,失主得知手机是被被告人林小兵所偷,来到被告人林小兵家中向其父亲告知此事,后被告人林小兵通过其父将手机还给了失主周某。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林小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作案一次,窃得赃物价值人民币459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林小兵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能将赃物还给失主,有一定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