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各种形式向本市各级文化执法机构提供违法违规行为线索,且经立案查处的举报奖励行为。十种违法违规行为是:非法出版、印刷、发行图书、期刊、报纸等出版物的;复制、经营非法音像制品或电子出版物的;
安装使用盗版软件的;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的;网吧、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
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非法演出活动的;未经批准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未按《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载明事项接收、传播卫星电视节目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办法规定,文化执法机构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对举报线索调查核实,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将相关情况告知举报人。
对同一违法违规行为多人举报的,奖励以接到举报线索的时间先后为准。文化执法机构应当自结案之日起10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奖。举报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领奖。领奖时,应当提供举报时使用的联系电话等举报联系方式、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并履行签收手续。逾期不领奖的视为自动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