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大股东按约定补差
市二中院审理认为,首先老陈与杨某、马某、牟某所签订的《网吧共建合作经营协议》以及《网吧解除合作经营协议》,均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协议。
其中,《网吧解除合作经营协议》第三条明确约定:关于营业执照及所有手续,4方同意以20万元人民币价格出售,由各方共同寻找买家;任何一方先寻找到买家,只要价格不低于20万元,其他3方无条件同意出售;营业执照及所有手续卖得现金,4方按照前期投入比例分配。但在该“散伙协议”签订后,老陈在2008年11月24日将网吧以12万元价款转让给他人并签订《转让协议》,其实际收取买家10万元转让费。
对此,法院认为,老陈的转让行为,未取得其他3名合伙人的同意,其违反了4人签订的《网吧解除合作经营协议》中“以20万元人民币价格出售”的约定。即老陈擅自降价出售处理合伙经营的网吧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老陈一人承担。
而按照20万元的转让价款,根据老陈所占的股份,其只能分得82940元;杨某、马某、牟某共能分得117060元。因此,市二中院终审判决对杨某、马某、牟某要求老陈向他们支付共计117060元退伙资金的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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