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州党委、州人民政府日前决定在全州开展打击整治网络及手机淫秽色情百日专项行动。1月12日,记者就自治州文化管理部门强化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监管,贯彻落实《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专访。州文化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传播色情违法信息将受到严惩。
目前,国家出台的相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等法律法规已经比较全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明确,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上网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证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州文化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对网吧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活动内容进行了明确要求,基本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内容相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相应条例规定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还明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相应规定,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违反国家有关信息网络安全、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电信管理等规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电信管理机构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