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8日,市中院审结一起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邳州市一家网吧因在线播放电影作品《新街口》,被判决赔偿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75元。
电影作品《新街口》的著作权人为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08年5月7日,该公司发现邳州市某网吧未经其许可,向互联网用户提供《新街口》的在线播放服务,遂申请南京市石城公证处对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公证取证,并诉至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中院民三庭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定,原告依法享有电影作品《新街口》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吧内向公众提供《新街口》电影的在线播放,其行为已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