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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网吧老板把文化局告上法庭

[作者:佚名 来源:大众网--齐鲁晚报 时间:2009-2-18我来说两句

由于变更营业地址屡次遭到拒绝,经营网吧的李先生无奈之下将文化主管部门告上法院。17日上午9点,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网吧变更地址受阻

2008年12月份,曾在潍坊学院北门开设网吧的李先生将潍坊市文化局和潍坊市高新区文教局告上了法院。他说,在2008年11月21日,由于他实在无法解决网吧内消防通道的问题,导致被消防部门下达了通知,建议网吧搬迁。记者在潍坊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公安消防大队向潍坊市工商局高新分局、潍坊市高新区文化教育局发的函上看到,消防大队称“该单位消防安全通道只有一个,无法解决第二消防安全出口,建议搬迁。”

于是从同年11月22日起,李先生向文化主管部门递交了申请,要求变更营业地址,但是都被以他经营的网吧是山东万佳连锁网吧的加盟店,变更营业地址必须经万佳同意并签字盖章才能办理为由而拒绝。

李先生认为,他的网吧是合法成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合法的个人独资企业,网吧的正常经营活动应该受法律保护,文化主管部门的做法已经构成了不作为,要求法院责令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网吧营业地址变更手续。

文化部门

不能撇开连锁公司

潍坊市文化局以及潍坊市高新区文教局的两位代理律师认为,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和潍坊市文化局、公安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三部门在2006年4月22日联合下发的文件,潍坊市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凡需进行变更的,首先向连锁公司提交变更意向书面申请,由连锁公司统一向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按计划实施。

代理律师表示,李先生最初就是通过加盟万佳网络才申请了相关证件,现在属于加盟商之一的他想撇开万佳进行申请是不可以的,除非他先退出万佳网络。而且,消防部门仅仅是“建议”李先生搬迁,并不是说没有改造营业点的办法,这不能成为搬迁的理由。

万佳网络

搬迁需要拆迁证明

万佳网络潍坊市区公司王经理也来到了法院。他说,网吧是个特殊行业,实行的是准入制度,主管部门对潍坊市区120多个网吧的选址十分谨慎,并不是业主想搬就搬的,需要由万佳公司及主管单位实地审查,综合考虑当地的网吧数量、消费能力等方面,研究同意后才能搬迁,万佳网络曾经答复李先生需要拆迁证明这一说法,也是有文件规定的。

网吧老板

加盟限制我的权益

李先生的委托代理人李远说,他专门为网吧进行法律咨询,但没有听说过一个合法的经营者,变更营业地址还需要什么加盟公司的许可。他说,按照我国《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这种权利怎么能够下放给一个公司呢?李远表示,万佳所说的搬迁必须有营业地的拆迁证明,关于这个说法的政府文件他至今未见。

李先生说,他与万佳的纠纷从2008年8月份就开始了,他向万佳网络交了1万元加盟费、1000元品牌使用费、3000元保证金,还有每台每天0.5元的技术服务管理费,即他每个月还要交2300元左右,但除了用了“万佳网络文化园”一个名字,实际上万佳公司什么也没做,但这种加盟却不得不做,他想不通,因此从2008年8月份拒交技术服务费,万佳公司就催促其缴费,否则影响年审,他觉得这是在限制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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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大众网--齐鲁晚报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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