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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吧挑顾客气人 形象不好不得入内

[作者:佚名 来源:长江商报 时间:2008-11-26我来说两句

市民张先生本想在下班后到网吧上网消遣,却被网吧经营人员一句“要么包夜,要么走人”拒之门外。工商人员前往调查,经营人员居然辩称,因为张先生形象差,“包夜”的说法只不过是为了将其“忽悠”出门。

张先生于11月1日晚8时到流芳旺鑫网吧上网,当时网吧的座位未满,电脑运行正常,可网吧收银员却告诉他“要么包夜,要么走人”。张先生认为网吧这样做是侵犯了自己的公平交易权,于是向12315指挥中心投诉。事后,江夏工商流芳所工作人员前往调查,网吧当天接待张先生的收银员辩称,由于张先生当时不能提供有效证件,且形象较差,所以就以“包夜”为由拒绝其上网,其实网吧并未通宵经营。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网吧的经营时间是“当日的8时至24时”,不得“包夜”;同时规定经营方应查验上网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执法人员对网吧的行为提出了质疑,如果消费者不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按照规定即可拒绝其上网,网吧编造违反规定的“包夜”谎言纯属多此一举。

因网吧行为并未有明显错误,最后,工商执法人员对该相关人员进行了批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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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长江商报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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